[实务/流程] 求教一问题,请问这种修改是否超范围?

2010-9-8 20:48
365215
权1:A
权2:A+B
权3:A+C
权4:A+D
权5:A+B+C+D

修改后的权1:A+B+C
请问这种修改是否超范围,最好给出理论依据。
现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觉得不超范围,ABC三个特征都出现过;一种是觉得超范围,权利要求书中没有A+B+C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是新的。
诚恳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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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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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9-8 20:58:02

Re:求教一问题,很多高手给的标准不一致,向博派高手们求救

在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不超范围。

A+B+C可以看作是A+B的基础上增加特征C,或者A+C的基础上增加特征B,也是允许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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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龙一蛇  注册会员 | 2010-9-8 21:24:10

Re:求教一问题,请问这种修改是否超范围?

回楼上:
审查指南实审部分第5..2.2,原文:只要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
这里所说的是技术方案,不是技术特征,而且必需要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出现过才是允许的!
关于我的问题做为修改后的技术方案A+B+C是新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出现过!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9-8 22:19:25

Re:求教一问题,请问这种修改是否超范围?

呵呵,我有点无语了:)

偶对你的问题所涉部分内容的理解,可以参见 http://zhuanlilaw.blog.sohu.com/153297329.html
asdk2  中级会员 | 2010-9-8 22:31:05

Re:求教一问题,请问这种修改是否超范围?

这个问题得看说明书是怎么写的

如果说明书中写了A+B时还可以有C,或者A+C时还可以有B,那么就不超。或者能直接、毫无疑义地从说明书中得出时也不超。

A+B+C的新技术方案确实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但你没给说明书内容,所以不知道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的范围。而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只要有一个不超(这么说不太规范,估且便于理解吧),就不超。只有原权利要求和原说明书都超时,才不符合A33
一龙一蛇  注册会员 | 2010-9-9 00:05:33

Re:求教一问题,请问这种修改是否超范围?

回复ASDK2:
只要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
这里所说的是技术方案,不是技术特征,而且必需要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出现过才是允许的!
这是指南原话
一龙一蛇  注册会员 | 2010-9-9 00:07:38

Re:求教一问题,请问这种修改是否超范围?

回复良心代理:
你给我连接我已经看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将“说明书中记载但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直接的文字记载,但应该是在其独权所涵盖的保护范围内”的技术方案主动增加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主动修改行为大部分是不被接受的”这是作者的观点,我觉得好像是不支持这样修改吧?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10-9-9 01:02:17

Re:求教一问题,请问这种修改是否超范围?

lz请看审查指南246页5.2.2.1之(1)
hearmycall  注册会员 | 2010-9-9 01:06:56

Re:求教一问题,请问这种修改是否超范围?

这个问题我刚刚在思博上也刚刚问过,还没得到答案,前面有同志提到如果说明书中有提到就不超,可是说明书的文字往往与权利要求书是对应的,只不过稍有改动,我不太明白,说明书是否清楚的提到了那种合并后的技术方案,比如,说明书是这样写的:
一种A。
作为A的一种改进,还包括B。
作为A的一种改进,还包括C。
作为A的一种改进,还包括D。
作为A的一种改进,还包括B、C、D。
这种情况,说明书中似乎没有记载A+B+C这个方案,此时,还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A+B+C吗?借帖提问,盼高手解答。
zcjcat  注册会员 | 2010-9-9 01:09:34

Re:求教一问题,请问这种修改是否超范围?

LZ答复中有逻辑错误……

只要经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

只要……就……是充分条件的一种表述方式,如果有事物情况P,则必然有事物情况Q;如果没有事物情况p而未必没有事物情况Q,p就是q的充分而不必要的条件,简称充分条件。
那么原命题应当与逆否命题同时为真,简单表示就是,若P,则Q=若非Q,则非P。

设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为P,允许为Q。

则其逆否命题为:若不允许,则经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

法33条的原文是不得超出,其含义等同为,若超出(即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则不允许。恰就是上述命题的逆否命题。

因为P已经是Q的充分条件,因此只有当P还是Q的必要条件(即P是Q的充分必要条件)时,若Q,则逆命题(若Q,则P)才为真。也就是LZ说的,若允许,则必然同时记载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法、细则、指南上,没有信息能够证明P是q的充要条件,仅仅都只是记载是p是q的充分非必要条件。那么法无明令禁止则可行。也就是说,P不是Q的必要条件。即,P为Q的充分非必要条件,原命题与逆否命题一致,逆命题是假命题。

LZ可以考虑从逻辑学上找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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