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答复中有逻辑错误……
只要经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
只要……就……是充分条件的一种表述方式,如果有事物情况P,则必然有事物情况Q;如果没有事物情况p而未必没有事物情况Q,p就是q的充分而不必要的条件,简称充分条件。
那么原命题应当与逆否命题同时为真,简单表示就是,若P,则Q=若非Q,则非P。
设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为P,允许为Q。
则其逆否命题为:若不允许,则经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
法33条的原文是不得超出,其含义等同为,若超出(即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则不允许。恰就是上述命题的逆否命题。
因为P已经是Q的充分条件,因此只有当P还是Q的必要条件(即P是Q的充分必要条件)时,若Q,则逆命题(若Q,则P)才为真。也就是LZ说的,若允许,则必然同时记载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法、细则、指南上,没有信息能够证明P是q的充要条件,仅仅都只是记载是p是q的充分非必要条件。那么法无明令禁止则可行。也就是说,P不是Q的必要条件。即,P为Q的充分非必要条件,原命题与逆否命题一致,逆命题是假命题。
LZ可以考虑从逻辑学上找找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