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是以技术方案为单元评判的,不能说特征没有新颖性……
如果将你的意思理解为,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在于:260-290rpm。
那么,一般来说,还是应该写成上面那个形式,否则可能说你缺必要技术特征或者不支持,菌的培养温度是菌生长状态和生长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培养时间会影响生长量、菌活力或者还包括产物量。这个要看,整个技术方案是要干什么了。
如果本领域对培养的菌种的一般温度和时间都知道的话,权利要求写成下面这个似乎也没什么太大的不妥,这个还要看审查员的风格,会不会非要让你补进去。
总之,如果不是发明点,可以现有技术补足的,不写入权利要求是可以的,审查员会认为这部分在现有技术的参数中任选,如果发明点与这些参数有直接关系,就要写进去,否则容易不支持。
多设几个层级的从属权利要求,可能会比较保险……
话说,如果区别特征就在转速,这案子没有创造性的可能很高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