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ent_attorney wrote:
这要看通过抽血化验获得了什么信息,审查操作规程中的一个例子就是关于抽血化验的,“一种血液中乙肝病毒的化学发光定性定量检测方法”,相应的结论是该方法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理由是根据血液中乙肝病毒的存在不能直接判定其主体是否患有乙型归纳眼或患有乙型肝炎的风险度,其直接目的不是诊断。
我再举个例子,如果抽血化验是为了获得血型信息,那么这一信息与被化验者的健康状况无直接关系,相应的抽血化验方法也就不应该被认为是诊断方法。
但是,如果检测是为了判断血液中是否含有某种疾病的特异性标识物或标识信息,而检测的结果可以直接确定被检测者是否患有该疾病,那么这里的抽血化验方法则应当认为属于诊断方法。 楼上分析得好!!
特地查了一下,还真有此专利。
但是:
根据血液中乙肝病毒的存在不能直接判定其主体是否患有乙型肝炎:
血液中有乙肝病毒基本可以证明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能证明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当然为不健康状况,所以,理论和实际有时候真是差之甚远的!!!
有时候在查找专利时,经常看到一些奇怪的专利,专利局应该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或者是这些专业人才说不了话、不能起作用?造成一些药物虽获得了专利,但SFDA在审核新药时并不卖帐;专利与新药的关系我没细研,但让我们这些看客产生了怀疑。
回到楼主的问题,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只是一种通用的抽血方法,并不涉及到具体化验指标,当然可以授权;或者虽涉及到化验指标,但从现有知识中并不能直接从化验指标中判断健康状况和疾病诊断结果,亦可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