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竹雪商榷第2题。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第4款: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是A,委托机关。
跟黑油油说两句。法理的东西不啰嗦了,看你的两个理由,跟法律有啥关系?
我来引一点跟法律略沾点边的。1993年5月1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联防队伍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治安联防队及队员不得行使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和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等职权”。
无论这个部门规章如何为自己预设退路,都没用,它仅是个部门规章而已。
不谈法律,谈点常识,如果这样的行为都是个人行为,那好了,公安部门都雇联防队了,出了事都是他们的,所有的行政部门都效仿好了。我的D虽然够那个的了,但还不会黑到这么做,任何朝代任何国家都不会做,因为这么做意味着很快就要失去统治权了。
没有法律意识,我们永远只能做奴隶,虽然有了法律意识,目前还是做奴隶,但至少会知道,我们有不做奴隶的可能。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
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
我不是犹太人,我不说话;
此后他们追杀工会成员,
我不是工会成员,我继续不说话;
再后来他们追杀天主教徒,
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不说话;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马丁•尼莫拉牧师,德国人,这是他战后出狱说的一段话。
波士顿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铭文。194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