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181829033 wrote:
【例1】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其烧成时间为1~10小时。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中的烧成时间为4~12小时,由于烧成时间在4~10小时的范围内重叠,则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例2】
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乙烯-丙烯共聚物,其聚合度为100~2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聚合度为50~400的乙烯-丙烯共聚物,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上面是审查指南中关于新颖性的例子,例1中的情况对比文献破坏申请文件的新颖性,例2对比文献不破坏申请文件的新颖性,个人觉得两种情况一样,为什么一个破坏新颖性,而一个不破坏呢?
数值范围的一个最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看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的端点是否落入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内,如果有则不具备新颖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