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实施方式 wrote: 可以,见新法第61条,叫做评价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具体实施方式 wrote: 一般来说这个报告是必须的,虽然法条中的措辞是“可以”而非“必须”。 因为这个报告是专利侵权纠纷中很重要的一个证据。但是在无效的时候,这个报告也只是作为一个参考,如果无效请求人还有其它的证据证明该专利无效的话,法院也是要予以考虑的。所以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是拿到了有利于维权的评价报告就一定能够维权成功,但有这个报告还是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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