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red ]把前端特征称作A,后端特征称作B,可以有几个写法:
一
1. 一种拐杖,其特征在于, 具有特征A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拐杖,具有特征A+B
这种写法的缺点是忽略了单独具有特征B的方案
二
1. 一种拐杖,其特征在于,具有特征A
2. 一种拐杖,其特征在于,具有特征B
3. 一种拐杖,其特张在于,具有特征A+B(当然也可以在从权中体现)
若果特征A和特征B之间没有任何关联,这种写法中的权1和权2可能是不具有单一性的,会被审查员要求分案。
如果从侵权角度来说,应该分别申请一个包含特征A技术方案的专利,和一个包含特征B技术方案的专利,另外,在这两个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体现出,具有特征A+B的技术方案 [/red]
我觉得“二”应该写成
1、一种拐杖,其特张在于,具有特征A+B
2. 一种拐杖,其特征在于,具有特征A
3. 一种拐杖,其特征在于,具有特征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