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米蚂蚁 wrote: 澄清几个基本问题: 1崩解剂O 是否使的 活性成分X、活性成分Y 的性能不一样? 同样的活性成分X、活性成分Y ,根本不一样的功能呢. 答:功能不予考虑。 2真正的药物,着色剂和调味剂 还不是随便加加。 答:多余限定原则只能用于侵权判定,不能用于审查过程。 3注意“组成”和“范围”的区别。 答:没有限定组分比例的情况下,不应考虑组分比例。 补充:在专利性审查和侵权判定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不同的,这是为了在排他范围和专利性范围之间形成过渡带,这对于专利权的稳定性、公众对专利范围的认知、以及对侵权的界定都是有利的。 结论: 斑竹的答案正确。
king1457 wrote: 29、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治疗心脏病的药物,其特征在于,包括:(1)活性成分X;(2)活性成分Y;(3)着色剂M;和(4)调味剂N。”在其申请日前公开的下列哪些治疗心脏病的药物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A.由活性成分X和Y组成的药物 B.由活性成分X、活性成分Y和着色剂M组成的药物 C.由活性成分X、活性成分Z、着色剂M和调味剂N组成的药物 D.由活性成分X、活性成分Y、着色剂M、调味剂N和崩解剂O组成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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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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