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1457 wrote: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后,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计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说的我晕啊xx(:~)
大家来举个例子吧,我自己也在琢磨琢磨,琢磨好了和大家分享。
我也来琢磨琢磨。
这段话分为两部分,
1、“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后,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计算”。
这部分我认为是指这种情况:假设原最早优先权日为A(即A日为在国外第一次提出的时间),还有两个申请项,其实际申请日按时间顺序分别为B、C。则“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在时间上即为A不存在了,那么“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就变成了B。(我没有实务经验,不知实际操作中是怎样的,请高手指教)
依据如下: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指南6.2.1.1中规定:“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这部分我觉得是指:优先权期限是12个月,提交申请文件副本期限是3个月,那么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后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才到达专利局,显然属于未撤回优先权,因此,“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个人琢磨,请高手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