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在IP wrote: 抬头、署名、盖章这些形式的东西不重要,叫警告函还是律师函也不重要,不管你是律师、代理人、公司、自然人,您发出的“XX函”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函”的实质是一种告知,你可以温和地告知、愤怒的告知、连唬带骗地告知,因时因对象而异。如果打电话就能让对方停止侵权的话,就不必发函了。所以,除了告知以外,函在程序上最重要的作用是对诉讼时效的延续,所以发函一事最重要的是对送达或“应当送达”的证据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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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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