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关于2010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2.4节的修改

2010-1-23 19:50
18151
个人看到了一个令人担忧的情况,即PRB可以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

就是说复审委可以用维护公众利益的名义来“除暴安良”啦?
难道复审委还会提无效请求人搜集证据、编纂无效理由?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霍去病  注册会员 | 2010-1-24 04:43:48

Re:关于2010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2.4节的修改

我觉得这可以堵住一个漏洞。

假设我有一个专利A,其技术方案可以视为被申请日之前发表的文献B和C的显而易见组合,并且很难说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就在这时,有某甲实施了我的专利,我打算去告他,这就要首先确定我自己专利的稳定性。

于是我找了个小弟某乙拿文献B和C以很拙劣的陈述去无效我的专利,甚至无效请求书写的乱七八糟,前言不搭后语,逻辑错误连篇。这导致了该无效请求的驳回。

随后我去告某甲说他侵权,某甲很自然的拿B+C去打无效,然后被告知一事不再理。于是我就成功的拿一个本来可能被无效的专利成功敲了某甲一笔。

我觉得在这个时候给复审委一定的权限让其弥补请求人的明显过失,或者堵住此类漏洞还是必要的。
广告位说明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