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这可以堵住一个漏洞。
假设我有一个专利A,其技术方案可以视为被申请日之前发表的文献B和C的显而易见组合,并且很难说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就在这时,有某甲实施了我的专利,我打算去告他,这就要首先确定我自己专利的稳定性。
于是我找了个小弟某乙拿文献B和C以很拙劣的陈述去无效我的专利,甚至无效请求书写的乱七八糟,前言不搭后语,逻辑错误连篇。这导致了该无效请求的驳回。
随后我去告某甲说他侵权,某甲很自然的拿B+C去打无效,然后被告知一事不再理。于是我就成功的拿一个本来可能被无效的专利成功敲了某甲一笔。
我觉得在这个时候给复审委一定的权限让其弥补请求人的明显过失,或者堵住此类漏洞还是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