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转帖,奇怪的邮件

2008-12-23 17:13
24451
今天收到如下的邮件(发给了很多所),不知道是否是真的喽!

我是北京科技大学陈兆志,我的专利产品被大集团侵权后,而合议组在复审文件中作假和我专利代理人徐国文串通不写代理答辩词,骗取我的签字后枉法裁决专利无效。这是复审委人员通过代理人勾结侵权人的“杰作”,详情http://chzz-2.blog.163.com。如有不实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事实确凿而让这伙腐败分子逃避了处罚就说明更深刻的问题,现在我举报徐国文欺诈同合议组作假受到一定的阻碍,请继续关注徐国文的惩戒结果。

北京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

我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见到负责我投诉的刘颖同志,得知了有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3家隶属关系,并介绍了徐国文违反法纪的情况。同他谈话中还了解到在举报过程中相关规定,惩戒委员会义务和我的权利,您们有责任和权力调查我投诉徐国文违规的真伪,我个人的举报享有最后处理结果的知情权。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就应该从专利实体分析它的有效性,从而证明徐国文违规的可信性。徐是知识产权界的知名人士,如果受到“惩戒”就等于断了他的财路,于是会收买、拉拢社会关系和利用各种手段阻止惩戒委员会履行正常的职责。您们应该了解徐国文这样的专利代理人,利用同复审合议组的特殊关系,私下巧言骗取找委托人收取大大超过标准费用,并反其道从而影响复审决定的现象,如果不能够扼制这种行为,专利法的权威性就会受到挑战。我就因不能给徐更大的利益,他们就利用我当时有患脑中风反应迟钝、不懂法规,徐国文敢不写代理答辩词、扣押我陈述意见和骗取我的签字,合议组敢在复审文件中作假和枉法裁决专利无效。可惜我病好了找到他们违法的证据,就不能够让那伙人逍遥法外。

徐国文和我协议不光是【3个月内发出口审通知书】就完成了代理任务,还要负责【复审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所有事宜。】。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写【代理人 徐国文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的任务,口审会上他不代理我的复审案件,同时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对我进行欺骗,导致专利无效使我蒙受重大损失。徐的所作所为完全在《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的管辖范围内,希望您们在调查清楚以下3点后再做出调查结论,并给我文字性答复:

1.徐国文“维持专利权有效”收取钱的收据,没有合同和正式发票,是否违反财务制度和以不正当手段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2.到徐国文公司和专利局查阅复审档案,第二次口审会是否有我写的陈述意见和徐代理答辩词。他第二次口审会做了什么工作?为什么要在口审笔录签字?

3.我和徐国文的对话录音他是否承认是真的?

如果真是您们没有权利查复审档案,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共同参与,任何行政机关都不会放弃对于腐败案件的查处。惩戒委员会万一以:徐国文没有尽到责任是合同纠纷、因为管理权限不能调查复审档案,只对他私下收钱没有签代理协议批评了事,就是在包庇和纵容他们违规腐败的实质,完全失去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意义,因为您们担负是国家和人民的委任。

不能像复审委金泽俭主任那样,不调查举报事实就下结论,为合议组作假开脱罪责。这只能够证明那伙腐败分子的能量,足以使行政干部说假话干扰国家政策和法令的实施。在徐国文查处进入正规以后,我会要求中纪委按照新的纪检政策和新证据,重新调查合议组文件作假和金主任包庇合议组的行为,他们一定会在复审委历史留下“耻辱的名字”。我在博客http://chzz-2.blog.163.com给温总理的信中看出,大集团驱动力能使国家公务员放弃立场和有法不依的悲哀。

我在外地法院起诉白象集团,是要证明全国人大代表也能侵犯知识产权!在北京法院告复审合议组枉法裁决、要求中纪委查处合议组作假和惩戒委员会投诉徐国文同合议组坑骗当事人,最终目的就要证明复审委也有腐败存在!我不相信国家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就会容许那伙用权诈钱的腐败分子横行下去。虽然我屡败屡战,每次投诉都遇到巨大的阻碍,但是每次我都能够发现新的证据,更坚强了我坚持奋斗下去的决心。我也会用媒体网络向全国人民宣传国家复审委还有这伙蛀虫,我相信这个社会还有正义存在。我坚持不懈投诉是看到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早晚要有人揭开复审委的面纱。

据了解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没有处理过徐国文这种恶劣事件,我的投诉正好是个范例,怎么处理直接关系到惩戒委员会公正和权威性的问题。我对徐国文投诉只是全国系列腐败案的一个环节,缺少哪一个环节也形不成证据链,希望通过咱们的共同努力找到那个链条再砸碎它。为专利代理人建立起新规范,为将来的发明人不要再遭受此的命运,同时为完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政策、科技兴国奠定良好的基础。

祝您们工作顺利!

    北京科技大学陈兆志

          2008-12-23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