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oagou2dai wrote:
一般来说,在可以获得起始生物材料的前提下,通过遗传工程操作、制备重组产品的过程是可以重复的,此时无需对上述重组生物或其他重组产品进行保藏。
如果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没有使用特定生物材料,并且是否使用这种特定生物材料不影响发明的效果,则无需对该生物材料进行保藏。
同意这个建议。
不是所有涉及遗传重组过程的技术方案中的菌株都需要保藏,这里要考虑现有技术的发展水平。载体构建,外源基因的导入,表达系统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但如果是涉及同源重组,可能结果就不同(一般认为同源重组的结果不确定),
这个案子的创造性问题是另一个问题,与公开充分不必然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