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先用权,
先用权是对专利权的限制,故对其认定应慎重严谨。适用条件是: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必要准备,是指已经完成了产品技术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实际生产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的范围。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仍旧构成侵权。
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
\'农药厂B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发明了该农药产品,并且在申请日前在国家指定的研究所进行了农药田间实验\',只是属于研究开发阶段.
小试或中试属于研究开发阶段.
必要准备\'指已经作好了技术方面以及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实质性的准备包括已经准备了有关的设备、作好了样品的试制等工作;对使用方法来讲,已经进行了工艺流程、专用设备的购买。
仅有研究结果或仅有实施意向而尚未落实具体实施措施是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必要准备”的构成条件。
原有范围:申请日之前的“使用”和“必要准备”的规模,属于“原有的范围”,在此申请日之后超出该“原有的范围”的是不属于原有范围。
\'先用权原则\'是在司法实践中抗辩侵权指控时使用的法律依据。提供证明自己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证据,以及仍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有关证据。
这些\'证据\'的取得和能成为\'必要准备\'的证据的认定是极为不容易.
可见,先用权的认定应慎重严谨。目前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