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利的内容是保护一个菌株及利用该菌株发酵生产某一物质的方法。最近审查意见到了,审查员找了申请日之前的一篇文献,是发明人自己发表的英文文章,文章内讨论的是一个代谢过程,其中提到了本专利中的菌株,公开了该菌株名称包括拉丁名称和菌株号(该菌株号是实验室内部名称,非保藏号),审查员通过对比发明人姓名相同以及菌株的分类命名及菌株号与本专利相同,否定菌株独权的新颖性。
我认为,菌株是公众不能得到的产品,即使在文章中公开了名称,公众还是无法得到,既然这样,仅公开了菌株的分类命名和菌株号的文章是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审查员以一个未公开任何菌学特性的菌株,只是一个名称相同就否定专利的新颖性,这样有根据吗?
我查了审查指南,但是发现审查指南对于微生物的创造性的判断有一些描述,但是对微生物新颖性的解释是空白。
希望高手能给我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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