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利 wrote: 答复无效中,权利人要做的是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中的理由和证据进行适当的处理,目的是克服无效宣告请求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所反映的缺陷,最大限度地维持本专利的有效性。 第一次请求中,请求人似乎没有提出将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删除”理由吧?那在第一次答复时,删除该从属权利要求就不能反映充分维护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了。
xuyumiao2002 wrote: jjwangf wrote: 呵呵,就是客户认为可以删,也要告诉他可以不删。不然要专利代理人何用,专利权人直接把专利放弃掉,岂不是大家都省心? 估计上面诸位都不是事务所混的,真正做无效的时候,要是主动删权6,估计复审委的嘴上不说,心里都要骂你十三点。还有,估计老板要气得跳脚-----少收了多少钱啊--。 这种处理方式如果放在律所,那估计案子打完了,老板就要请你走人了。 还有,打个比方,这种情形就像打仗的时候,我方占领了一个战略要点,敌人才露头,咱们就主动放弃阵地,而且还不是战略性撤退,而是明知以后再也不能重新占领回来-----,这样的冤大头指挥官只有敌人才喜欢吧? 说句不好听的话,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我看不起有些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就是这么做事的么?如果都是这样,考不过也罢了!哈哈
jjwangf wrote: 呵呵,你去看看有几个资深代理人不是这样操作的? 代理人的任务就是尽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要是主动放弃权利,那白痴也会做啊,何须耗费金钱请代理人? 吴观乐老师的书里边确实有关于放弃权利的论述,但那也只是在是不可为的情况不得已采取的策略。如果还有争辩的余地,当然要尽力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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