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2009-12-7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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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雨  新手上路 | 2009-12-7 23:44:53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我将权1、2、3、4合并为独权,技术特征全部照抄,2篇对比文件均未公开的隔层为区别特征。权5改为从权2,删除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权6。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振荡器和气囊可同时用,取得的技术效果是......(记不清了,可照抄原文),使独权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请教各位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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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ingforce  注册会员 | 2009-12-8 00:07:56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本人一直有个疑惑:

如删除原独权1,合并2、3、4成新的独权的做法是否与“针对无效宣告对权项所做的修改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因为原独权1有明确的长宽高尺寸,形状等技术特征,而删除原独权1并合并2、3、4后,新独权并没有该部分内容,是否使得保护范围扩大并导致违反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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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ggjj  注册会员 | 2009-12-8 00:32:20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ls请注意,2、3、4本来也是包含1中所有技术特征的。不是技术特征的合并,是技术方案的合并。
guxiaolingling  新手上路 | 2009-12-8 00:37:21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我把权1删除,2、3、4合并,权5、6保留。
abc123xiaoke  注册会员 | 2009-12-8 00:55:06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相对于对比文件1,振动器和隔板是区别特征。我也没说删除权利要求1,就说直接把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和气囊作为前序部分,而特征部分是:有一振动器,与气囊通过隔板隔开。
我觉得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振动器和隔板都是对新颖性创造性必不可少的!
梁宇律师  新手上路 | 2009-12-8 01:03:42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对比文件1、2组合后  区别特征只能是隔板了
bronchoxu  注册会员 | 2009-12-8 02:10:43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申请文件中给出了气囊+震动按摩器的实施例
ADAMADAMADAM  新手上路 | 2009-12-8 02:18:04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应该是删除权1,合并权2,3,4

不加隔板(层),技术方案无法实施

另外,请注意对比文件1中仅仅说了“不宜”与振动器结合使用,而不是“不能”
lp2005zyz  新手上路 | 2009-12-8 02:25:45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不加隔板,难道不能加其他物质的隔层?而且我一直不明白为什么要在这个阶段考虑必要技术特征问题?

不宜与“不能”不同,但是不宜绝对应该是没有给出气囊与振动器结合的启示吧?
lbplwy  新手上路 | 2009-12-8 02:32:16

Re:独权1特征为隔板的理由————欢迎讨论!!!

权4的技术方案是颈枕内装设有振动器。(带来预防颈椎病的有益效果)

而对比文件1就没有揭露过振动器与枕头的结合。

对比文件2揭露的是矫正颈椎病,其并没有考虑颈枕、中间槽的特征,
其揭露的仅仅是枕头与振动器结合。 没有揭露颈枕与振动器结合。

矫正颈椎病是在已经发生颈椎病的基础上进行治疗,
所以矫正颈椎病也没有揭露颈枕内设振动器,并带来预防颈椎病的技术效果。

所以删除权利要求1,并将权利要求4提出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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