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枕头有三个发明点,a是音频检测器+比较器(声音判断方法),b是气囊式晃动装置,c是摇动式晃动装置,所以应该以发明创造点的数量进行保护。其中a+b或者a+c,a,b,c,均有3性,现写出最大保护范围之权利书:
原案,a+b或者a+c为发明点
1.一种止鼾枕头,其特征包括音频检测器+比较器+止鼾装置。
2.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为气囊式晃动装置(本领域公知的气囊式晃动装置)
3.根据权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囊式晃动装置包括。。。。。(本申请的创造性气囊式晃动装置)
4.根据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为摇动式晃动装置。
5.根据权4,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动式晃动装置包括。。。。。。
第一,b为发明点
1.一种气囊式晃动装置,其特征包括。。。。
2.一种气囊式晃动方法
第二,c为发明点,
1.一种摇动式晃动装置,其特征包括。。。。
2.一种摇动式晃动方法。
第三,a为发明点,
1.一种声音判断电路结构,其特征为:。。。。
2.一种声音判断电路结构,其特征为:所述电路判断的声音为鼾声。(非用途和方法发明)
3,一种声音判断方法,其特征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