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彪哥 wrote:
权1-4合可能要扣分,修改方式只有三种,技术方案删、权删、权合,其中权合特指独权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下无引用关系从权的合并。
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看不出来,所以也不一定扣分。但意见陈述中要论述修改时机、方式、是否超范围符合要求,只要出现权1-4合的字样,还是要扣分(审查程序中可以权1-4合,但无效程序不行,尽管其终端产物相同)。 我同意你对合并的解释,但是我不认同权1-4不能合并的理由。审查指南中只是说“一般”有4种方式,当权1-4的合并是不符合那4种方式的,因此,这种情况下要以4条修改原则为基准。在以修改原则为基准的情况下,上述修改是允许的。而且在说明书有实施例支持。
问题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属于合并修改了,因此,补充证据3由于超过1个月期限是不能接受的。而且代理人这样解读和运用审查指南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一种积极的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