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彪哥 wrote: 权1-4合可能要扣分,修改方式只有三种,技术方案删、权删、权合,其中权合特指独权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下无引用关系从权的合并。 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看不出来,所以也不一定扣分。但意见陈述中要论述修改时机、方式、是否超范围符合要求,只要出现权1-4合的字样,还是要扣分(审查程序中可以权1-4合,但无效程序不行,尽管其终端产物相同)。
lwy0000 wrote: 我是先把隔层放入从权,但是在分析创造性的时候,发现没有技术效果可以讨论,所以考虑了很久,还是修改为把隔层放入独权中了。结果导致最终没有时间做第二部分了。 但是,还是认为隔层的存在才有发明点,所以,隔层还是放入独权中好些。即将权利要求1~4合并为1个权利要求。
洛飞 wrote: D1明确说不能采用振动器,因为没有找到克服气囊抵消振动的办法。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普遍存在的对某个技术问题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 一篇对比文件的观点不构成普遍认识,也就不能成为技术偏见。 但如果从另一个角度,隔板放从权,区别特征为振动器,在论述相对于D2和D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从振动器所起的作用不同的角度论述,或许可以。至于缺少隔板这个必要技术特征,如果请求人补充意见增加了这条理由,再采用删除修改就行了。这样确实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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