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wy0000 wrote: 我是先把隔层放入从权,但是在分析创造性的时候,发现没有技术效果可以讨论,所以考虑了很久,还是修改为把隔层放入独权中了。结果导致最终没有时间做第二部分了。 但是,还是认为隔层的存在才有发明点,所以,隔层还是放入独权中好些。即将权利要求1~4合并为1个权利要求。
voxon wrote: 隔层到底作为不作为从权,我也犹豫了很久。 本来我想把隔层作为从属权利的,但想到气囊+振动器被对比文件1否定,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认为气囊+振动器会发挥振动这一技术效果,如果没有加入新的技术特征消除制约因素,无效请求人仍旧会引用对比文件1来企图无效独立权利要求。为了替权利人省点银子,所以,只好把隔层放入独立权利要求。
xuyumiao2002 wrote: 本人清楚记得,在对比1、2中都没有隔板或起到相同功能的结构的描述。隔板放入独权才能保证修改后的有效。
贝利 wrote: D1明确排除了气囊+振动器共同存在于一个产品中的技术手段。这是一种技术偏见。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方案是有创造性的。 详细的原题我还没看到,目前仅能发表如上看法。另外,请问大家是否记得D1或D2中有无不同于本权利要求中“隔板”的作用的隔板或类似物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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