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2009-12-6 22:31
1601893
suede1119  注册会员 | 2009-12-7 01:09:11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haqianmm wrote:
我是這麽理解的,也是這麽做的
不然不符合修改要求阿。
看到仁兄7个积分,必是高手。经您一说,吾心稍安。您再具体讲讲第二部分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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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  注册会员 | 2009-12-7 01:17:18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我觉得权5没有新颖性,权6没有创造性,所以都删了。有没有人和我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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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09-12-7 01:39:34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请求人委托的乙代理公司是权利人申请专利的代理公司  这个坑比较深
bluetian80  新手上路 | 2009-12-7 01:50:54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anewman wrote:
第一部分

1. 权利要求修改

删除权1,合并2、3、4

删除权5中的技术方案(颈枕上粘药垫);或者删除权5,将权6写为独权,要包含权5的技术方案。

2. 意见陈述书

(1)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技术特征为“按摩器和隔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按摩器和气囊的作用相互抵消”,按照这个思路陈述意见应该没错。

(2)合并之后不清楚的问题自然消除

(3)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4)若删除权5的技术方案,可以论述一下新颖性和创造性,因为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在头枕上粘药垫”;若删权5,问题消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没有充分证据,因而有效。

(5)权利要求1-6得不到支持的理由没有具体说明,不予考虑。

3. 补充的理由和证据

(1)虽然超过一个月期限,但是是针对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因而符合无效宣告请求过程的规定(太黑了!!)。但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指的是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不是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3,因而概念不对。况且,对比文件3是外观专利,没有权利要求,根本不能视为同样的发明创造;

(2)超过一个期限,并且是针对以删除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提出的补充证据,不予考虑。(黑指数1,不过无效理由还是合理,只是补充的有些晚)

4. 口审参加人身份

公民代理不知道可以不可以,待高人解答。

乙代理公司的李某不行,因为乙代理公司是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本专利的著录信息上,黑指数5),有利害关系,不能参加无效过程。

第二部分

没时间考虑太多,就凭感觉写了,待高人详述。

基本上就这样了,lz和我写的一样
公民代理只要核对身份证和委托书,我认为只要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作为本案的代理,别的没什么吧
另外,删除权5的话,权6还要删除并列技术方案之一
bluetian80  新手上路 | 2009-12-7 02:09:44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pigret wrote:
[sup]第二部分撰写
首先音频检测器已经由对比文件2公开,改进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解决了两个问题:
1.解决了不能准确识别鼾声,将环境噪声当做鼾声启动止鼾装置以致影响睡眠的问题
2.解决了不能轻缓振动以致影响睡眠的问题
对于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只需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增加比较器就可以实现,对于第二个问题出了比较器外,还需对止鼾装置进行改进,为了取得更大的保护范围,以解决第一个技术问题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其必要技术特征为枕套、枕芯、止鼾装置(与现有技术共有),比较器(区别特征)
撰写如下:
    权利要求书
1.一种防止打鼾的枕头,包括枕套、枕芯、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枕芯内设有一比较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为振动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所述止鼾装置为在枕芯底部设置的与充气机构相连的多个气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另一止鼾装置结构)
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无须考虑其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单一性的问题。[/sup]

基本同意,特定技术特征应该是“比较器”,这个特征相对于给出的所有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因此独权必须包括这个特征,接下来就要考虑如何使独权的技术方案完整,也就是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本案中是所要解决的问题1,为此,音频检测器和止鼾装置也是必要技术特征。
权1:一种枕芯,包括音频检测器,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枕芯内还设置有比较器,该比较器将音频检测器检测到得声音信号与预设值进行比较,当符合时启动止鼾装置。
权2;引权1,其特征在于之鼾装置可以是振动器。
权3;引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可以是多个气囊……
权4;引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可以是摇动板等……
权5:一种枕头,其包括枕套和如权1-4任一所述的枕芯。

因为特定技术特征是比较器,因此上述权利要求都具备单一性。
当时没考虑要求方法权利要求,因为本发明申请虽然是产品,但是采用了方法特征进行了限定,这样可以使保护范围最大。
eternity010312  注册会员 | 2009-12-7 02:18:36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需要用“用于防止使用者打鼾的\"来限定枕头么?
sun3082  注册会员 | 2009-12-7 02:19:42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最后时间太紧了,根本就没多想,直接写了个3个权利要求。考完出来才想起来没仔细看是要写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还是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晕~~~

1.一种能够防止打鼾的枕头,包括置于枕芯内的振动器,音频检测器,其特征在于:枕芯内设有音频比较器。(“枕套,枕芯”是个枕头都有,为了省时间就没写,估计也不会扣分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设置有多个气囊,等等...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枕头,其特征在于:....(另一方案)

特征部分几乎照搬的,知道不能这么写,但也没时间了思考了
aihua  注册会员 | 2009-12-7 02:19:42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我是这么写的
1.一种枕头,其特征在于包括:检测器,用于检测声音信号;比较器,用于将检测到的信号与预设标准值比较,以判断人是否打鼾。
。。。。。
。。。。
。。。。
8.一种防治打鼾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检测声音信号;将检测到的信号与预设标准值比较,以判断使用枕头的人是否打鼾。

由于时间不够,没有撰写打鼾装置,仅仅将其列在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中。

1和8具有单一性。

所谓的枕套 枕芯都是枕头的公知部分,不必写入独立权利要求。
eternity010312  注册会员 | 2009-12-7 02:20:46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anewman wrote:

乙代理公司的李某不行,因为乙代理公司是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本专利的著录信息上,黑指数5),有利害关系,不能参加无效过程。

楼主真是高人呀,考虑得真全面,,,佩服…………………………
aihua  注册会员 | 2009-12-7 02:40:40

Re:今年的撰写题坑太多了

我最后写第二道题的时候只有40分钟了 ,根本没时间考虑,写得不是特别好,不知道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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