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tian80 wrote:
基本同意,特定技术特征应该是“比较器”,这个特征相对于给出的所有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因此独权必须包括这个特征,接下来就要考虑如何使独权的技术方案完整,也就是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本案中是所要解决的问题1,为此,音频检测器和止鼾装置也是必要技术特征。
权1:一种枕芯,包括音频检测器,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枕芯内还设置有比较器,该比较器将音频检测器检测到得声音信号与预设值进行比较,当符合时启动止鼾装置。
权2;引权1,其特征在于之鼾装置可以是振动器。
权3;引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可以是多个气囊……
权4;引权1,其特征在于止鼾装置可以是摇动板等……
权5:一种枕头,其包括枕套和如权1-4任一所述的枕芯。
因为特定技术特征是比较器,因此上述权利要求都具备单一性。
当时没考虑要求方法权利要求,因为本发明申请虽然是产品,但是采用了方法特征进行了限定,这样可以使保护范围最大。 自己写的比较类似,唯一不同的是对比较器没有过多描述,受07年“撕开装置”,02年“夹紧装置”的影响,对止鼾装置进行了功能性上位概括“能够引起枕头振动的止鼾装置”(包括震动器,气囊式,摇动板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