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偶然看到某一年的考题,其一个选项的内容大概是实质审查应当依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而启动,出题人认为这是错误的,当然,我们都知道实质审查程序的启动一个是依据申请人的请求而启动,另一个是专利局依职权而启动,但前者是惯常情形,后者是例外情形,以此为引子,有必要说明一下专利法、细则和审查指南中有关“应当”该怎么理解的问题,是否应该理解为“必须”,或者,反命题之,上面的例外情形是否符合概率论上的“小概率事件”,也就是“应当”应该理解为“不十分确定”,但也基本上可以确定。本人认为专利法上的“应当”是以后者论的。
专利法及相关法律中给出了诸多这样的例子,简单举两个例子:
1.专利法第26条第1款: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这里的应当就不是必须的概念,因为说明书摘要的缺少并不能导致不予受理或其它的一些程序上和实质上的规定。
2.细则第51条第3款:……,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显然,申请人不依据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只要满足专利法其它的规定也是允许的,这里的应当也不是必须的意思。
因为工作比较忙,也没有去细看是否专利法中的每个应当限定的客体都会有例外情形,但从上面的例子应当/基本上(哈哈)可以确定专利法中的应当并不能作为“必须”来解释。
关于上面的说辞,无非是想请各位专家提出更恰当的解释,烦请各位大虾不吝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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