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或个人而言,专利是一种武器。它可以(务必注意,仅仅是可以!)用于阻止某些单位或者个人(不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呵呵),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笔者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二十一世纪的人类社会早已经不是用任何武器都能够打胜仗的时代了,换言之,“揭竿而起”、用木棍做武器的战争早已经成为历史了。
那么,专利是什么样的武器呢?这是由发明创造的高度、专利的种类、专利文件撰写的质量等因素共同决定的。
毋庸置疑,发明创造的高度是决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基础,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前提下,申请人所申请的专利究竟是一个玩具武器?例如充气金箍棒、麻秆、玩具手枪,是冷兵器?例如木棍、菜刀、长矛,还是现代化的枪、炮呢?那就是由专利文件撰写质量来决定的了。也就是说,仅仅将一个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绝不意味着申请人的该发明创造一定能够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如果专利文件撰写、制作质量很差,那么,将来申请人花费重金得到和维持的这件专利武器,可能只不过是一根充气金箍棒(玩具武器),到了战场(法庭)上,战斗的结果有可能就是在打击对手时,充气金箍棒中间弯三折,而对方则是呵呵一笑,潇洒离去。如果专利文件撰写中存在着重大疏漏,这样的专利用起来就会像是一根脆弱的麻秆,由于保护的范围小的微不足道,对方只须通过简单的招架,就有可能躲开专利保护的范围,让专利权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手中有了一件撰写质量较好的专利,无疑会来有助于专利权人在知识产权的竞争场上处于一个较有利的地位,但你如果就此认为只要手中有了一件撰写质量较好的专利,就一定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赢得战斗乃至战争的胜利,那也未免太天真了。对于这个问题,你可以直接参考现代战争中的战斗,现在假设你的专利是一辆苏制T72坦克,并且你已经发现在你的周围有一定数量的侵权者,这些侵权者都确实侵犯了你的专利权,现在需要你出面通过法律制止,并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此时你就会发现,T72坦克所使用的粮食、油料(差旅费、误工费)、炮弹(侵权证据、要求赔偿数额的证据),都是要另外购买的,其中的炮弹不仅很昂贵,而且数量稀少、极其难以买到,不难想像,一辆缺少油料、炮弹的坦克会有多强的战斗力。而T72坦克的驾驶员,炮手(专利代理人、律师),也很有可能需要另外高薪聘用。事实上,专利侵权诉讼其实是有钱人才玩的起的一个战争游戏,为了赢得战争的胜利,在发动(投入)专利侵权诉讼战争之前,就需要花费大量的经费进行备战(仅仅赢得战斗的胜利则不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某划)。对于当事人而言,发动(投入)专利侵权诉讼就相当于国家发动(投入)战争,决策不当,是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很大损失的。
据说美军在越南战场上几乎在每一场具体的战斗中都能够赢得胜利,或者说美军几乎在每一场具体的战斗中的损失都要小于对手,但美国无疑是输掉了越南战争。在越南战争中,真正的获利者是日本、南朝鲜等为美军提供服务的国家和地区。类似的事情在投入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身上极其容易发生。涉及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切记,专利代理人、律师通常会尽力指引你赢得一场战斗的胜利,但他们绝对无法指导你去赢得专利侵权诉讼战争的胜利。请注意,专利代理人、律师并非不想指导你去赢得专利侵权诉讼战争的胜利,而是他们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样的结果才算是赢得了专利侵权诉讼战争的胜利,更不可能知道怎样做才能赢得专利侵权诉讼战争的胜利,因为这个问题并不属于专利代理人、律师所学的知识范畴和业务范围,专利代理人、律师们所擅长的只是不计任何代价的攻坚战,通常仅仅以赢得庭审胜利为最终目标。因此,涉及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最好自己是一位具有企业(个人)生存战略头脑的优秀指挥员,对于发动(投入)专利侵权诉讼战争这类事情的决策要慎重、再慎重,一旦发动(投入)专利侵权诉讼战争,在关键时刻,一定要站在企业(个人)生存战略的高度对事态作出决断,当事人一定要切记,即使你赢得了战争中的每一场战斗的胜利,也不一定能够赢得战争的胜利;即使你输掉了战争中的每一场战斗,也有可能赢得战争的胜利。这其中的道理,我们后面再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