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shan2008 wrote:
如此看来,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抢先公开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A各有利弊。
好处:可以防止他人获得该技术方案A的授权。
弊端:(1)万一他人看到技术方案A获得启发,进行了选择发明,亦会获得一定的保护范围;
(2)在提出在后申请时,如果很不幸,支持技术方案A所必须的实施例中某个或某些实施例已为现有技术,则技术方案A只能限制为排除了这个或这些已为现有技术的实施例之后的其余实施例所支持的范围。
现实中,我曾遇到一个类似的问题。我是学生化的,在申请中遇到有一个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与序列表中SEQ ID NO:1同源性大于70的序列,但是实施例中仅给出了与SEQ ID NO:1同源性为77%的一个序列,没有给出其他任何序列,理论上来讲,这项权利要求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当时,我提到这个问题,申请人告诉我,这叫破坏性公开,我当时百思不得其解,今天我倒是突然明白这个“破坏性公开”的味道了---我拿不到,别人也拿不到,要拿也只能拿小的。
很高兴进行切磋,你的意见和我已经差不多了,握手。[s:4]
不过有一点,上面你说的弊端其实是不存在的,对于1,因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12个月期限中在先申请是没有公开的,别人是看不到的,如果别人提出一个申请,那也是人家自己的工作,并不是得到启发得到的,因此得到保护也很公平。至于2,既然你的实施例在后公开,你比现有技术做出来的晚,那么享受不到优先权得不到保护也是公平的,也不是“不幸”,哈哈。指出老兄一个小小的思维定式,就是作为一个代理人,完全从申请人的角度出发,不考虑大众利益,当然作为代理人是正确的,但是我不知道考试时这种思维定式是否会有危害?毕竟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平衡发明人和公众的利益,考试还应当是立足于专利法的,而不是实务。比方说,在实务撰写中,我们肯定会将权利要求的范围写得尽可能的大,即使得不到支持也无所谓,大不了审查时往下限,这是代理人必须的职业精神,但是考试中,如果撰写出一组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权利要求,恐怕就有危险了。。。[s:4]
另外,破坏性公开在生物领域太多了,各国政府支持的基因组测序工作其实就是一种大规模的破坏性公开,防止私人企业通过专利垄断基因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