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9-30 23:19:07

Re:同一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

2709984 wrote:
通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审查员会以重复受权的理由在审查意见中要求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以换取发明专利的授权。
    个人认为发明的授权与否与之前实用新型是否有效没有关系,走个极端,若该发明专利审查期较长,长过10年,又该做何解释,难道果汁局因此而无视申请人对该技术方案提出的20年保护请求吗?
走个极端,若该发明专利审查期较长,长过10年

这个见解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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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jl  中级会员 | 2009-10-1 00:00:59

Re:同一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

我碰到了一个,发明发一通时实用新型还活着,审查员说再改也不能改成两样的(但稍作形式修改发明可以授权),就按其要求放弃实用新型,是5月份的事;9月份发通知关于实用新型权利终止;但2个月内可以恢复;
至今未收到发明的授权通知;
答一通多快5个月了,还没消息,哎,估计要让恢复了实用新型才授权发明吧!
等待中,等到恢复期限终止前一周再恢复了!
恢复了还要重新提放弃,唉,这是什么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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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tney  注册会员 | 2009-10-1 00:20:00

Re:同一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

这条规定的原因是因为通常情况下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要较发明专利的审查快,所以规定可以同日提起,然后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此后,如果经审查符合发明专利的条件时,因为不能授予两项专利,所以要求放弃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审查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条件时,则不需要放弃实用新型专利。

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如三楼长征所言:“A9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个人认为,应该这样理解:同人同日申请同内容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无非是想尽早获得专利权并维持其持续有效,减少专利权真空期。
那么,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效并授权的前提下,声明放弃实用新型才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既符合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又达到了尽早获权目的;”

但在实践操作中,如果实用新型没有通过,那么也谈不上这一条的适用。虽然通常情况下如果实用新型的审查没有通过,发明一般也不会通过,但逻辑上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实用新型没通过,发明的专利要求该怎么审查还要怎么审查,发明的专利申请也不通过就都驳回。

但提前放弃实用新型专利以节省专利费用的作法与本条的规定并不一致,本条的规定应该是在审查通过发明专利,公告之前的一个程序,此时申请人必须放弃实用新型专利,否则不授予发明专利。这样才符合本条规定的宗旨。

如果在发明专利授予之前放弃实用新型,就要冒着即失去了实用新型又没得着发明专利的风险。所以在明确得知将被授予发明专利之前,不应该放弃实用新型。
resu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10-1 00:33:38

Re:同一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

stevenjl wrote:
我碰到了一个,发明发一通时实用新型还活着,审查员说再改也不能改成两样的(但稍作形式修改发明可以授权),就按其要求放弃实用新型,是5月份的事;9月份发通知关于实用新型权利终止;但2个月内可以恢复;
至今未收到发明的授权通知;
答一通多快5个月了,还没消息,哎,估计要让恢复了实用新型才授权发明吧!
等待中,等到恢复期限终止前一周再恢复了!
恢复了还要重新提放弃,唉,这是什么程序呢?
我看国家局刚出了一个规定: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
这是否意味着以前申请的不需要新型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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