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9984 wrote: 通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审查员会以重复受权的理由在审查意见中要求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以换取发明专利的授权。 个人认为发明的授权与否与之前实用新型是否有效没有关系,走个极端,若该发明专利审查期较长,长过10年,又该做何解释,难道果汁局因此而无视申请人对该技术方案提出的20年保护请求吗?
stevenjl wrote: 我碰到了一个,发明发一通时实用新型还活着,审查员说再改也不能改成两样的(但稍作形式修改发明可以授权),就按其要求放弃实用新型,是5月份的事;9月份发通知关于实用新型权利终止;但2个月内可以恢复; 至今未收到发明的授权通知; 答一通多快5个月了,还没消息,哎,估计要让恢复了实用新型才授权发明吧! 等待中,等到恢复期限终止前一周再恢复了! 恢复了还要重新提放弃,唉,这是什么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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