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异议有关的部分见85年专利法及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专利局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专利的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三条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三条和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三)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无权申请专利,或者申请的主要内容是取自他人的说明书、附图、模型、设备等,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经其同意的;
(四)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规定的;
(五)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记载范围的。
现在已经取消了这种说法,改叫公众意见了,见《审查指南》:
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