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hokoukou  注册会员 | 2009-7-9 01:29:48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审查员认为你的技术方案整体上超范围。也就是说,你重新撰写的权利要求必然删除了一些技术特征又增加了一些技术特征,那么审查员会认为对于那些删除的技术特征怎么能够从原说明书直接且毫无疑义的得出呢?现在局里对超范围检查的比较严,没有审查员会为你担这个风险,即使你说的很对,审查员也会坚持他的立场,其结果还是最后驳回,即使复审同意了你的修改,可是时间和经济成本耗费的也太大了,通常都是得不偿失。。。
吃饭睡觉打豆豆 wrote:
重新写权利要求很多次了,我文字上面完全引用说明书内容。保护范围和原始文本没任何近似或相同之处。审查员凭什么用33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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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hokoukou  注册会员 | 2009-7-9 01:35:32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我前些天作了一个类似的案子,所有的技术特征都能从原说明书中直接且毫无疑义的得出,但是和审查员沟通,他坚持认为技术方案整体上超范围。有些事情要权衡利弊,不是每个案子都必须做的很完美,也许客户也根本没想做得很完美
吃饭睡觉打豆豆 wrote:
重新写权利要求很多次了,我文字上面完全引用说明书内容。保护范围和原始文本没任何近似或相同之处。审查员凭什么用33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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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DE骨头  注册会员 | 2009-7-9 09:11:42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重写权利要求的确存在风险
保护范围的变更 可能导致审查员的重新检索 如果是想偷懒审查员 会不会以“修改没有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为由不接受重写申请呢?
以本人目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资历 还没有把握采用重写的方式说服审查员
但个人看法 保留通过重写独权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性
吃饭睡觉打豆豆  中级会员 | 2009-7-9 16:45:40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我说楼上的各位,你们说的所有情况全是在审查员对申请的创造性进行评价之后发生的修改吧。这个帖子的主题没出现这种问题!!!!!
如果这个帖子的情况审查员同时也对创造性进行评价了那重新写的确有点滑头。
但现在并没有!!审查员都没进行检索呢,仅仅说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不完整。那么怎样的修改都没有问题!
快乐DE骨头  注册会员 | 2009-7-9 23:14:04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又有些糊涂了……
这样的修改 感觉就有些像主动提出修改的修改方式了
根据各位的经验 在实践中 主动修改 与 答复OA的修改 根据怎样的情况如何划分
这个案子已经过了主动修改的期限了
重庆重庆  注册会员 | 2009-7-9 23:21:57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快乐DE骨头 wrote:
又有些糊涂了……
这样的修改 感觉就有些像主动提出修改的修改方式了
根据各位的经验 在实践中 主动修改 与 答复OA的修改 根据怎样的情况如何划分
这个案子已经过了主动修改的期限了
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 如果主动修改能克服文件存在的缺陷 有利于加快审查程序 那么通常是允许的
快乐DE骨头  注册会员 | 2009-7-9 23:32:47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重庆重庆 wrote:
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 如果主动修改能克服文件存在的缺陷 有利于加快审查程序 那么通常是允许的
这是条文 还是很感谢你的关注
mihokoukou  注册会员 | 2009-7-10 02:00:49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你可以重新写,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审查员,你可以试一试豆豆的做法,不会被驳回的。另外,关于重写权利要求超不超范围并不见得是否评价过创造性。我重写的权利要求是在主动修改阶段提出的,一样被指出超范围。判断超范围这种主观性比创造性还强的东西,超与不超都是审查员怎么去理解,都是在一念之间,按照现在质检的严格程度,不成功的可能性大于成功的可能性。
快乐DE骨头 wrote:
又有些糊涂了……
这样的修改 感觉就有些像主动提出修改的修改方式了
根据各位的经验 在实践中 主动修改 与 答复OA的修改 根据怎样的情况如何划分
这个案子已经过了主动修改的期限了
solo  中级会员 | 2009-7-10 05:18:02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既然高人都不现身,正好有时间,就容我来扯几句吧

先来说说细则21条2款,什么叫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就是说没有这个特征,这个技术方案就解决不了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所有技术问题,反过来说,只要目前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至少一个技术问题,那就不能被视为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所以楼主可以看一下现在的独权和说明书,确定本发明的技术问题能否被现在的独权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再判断审查员的意见是否合理,然后采取相应的对策。这是最简单的解决方案。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在实审过程中重新确立发明点而不违反细则51条3款?
一种情况是,因为对比文件的存在,审查员和申请人都认为权利要求书中已经不存在具备授权前景的技术方案,而且也没有在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通过缩小保护范围来进行修改的余地,那么申请人势必只能从说明书中提取新的技术方案作为权利要求,只要这种修改符合33条,审查员通常会允许,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按指南规定不允许把与在前方案之间(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例如指南中提到的将车把改成车座)提到权利要求书中;
另一种情况是,申请人在实审过程中发现原权利要求撰写有严重失误,例如把不具有授权前景(例如公开不充分、说明书不支持等等)也没有在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通过缩小保护范围来进行修改的余地的技术方案写入了独权,这种情况下,即使审查员没提出,申请人也可以从说明书中提取新的具备授权前景的技术方案作为独权,但需要同时向审查员提供充分的理由。此外还存在一些类似的情景,但无论如何,如果申请人要重新确立创造点,除了申请人主动缩小保护范围之外,都需要先和审查员达成共识,或者有把握说服审查员同意这样的修改。

从表面上看,3楼的修改确实是重新确立了发明点,但我认为并没有扩大保护范围,而是缩小了保护范围,其删去的技术特征一定是非必要技术特征,而且根据后来的陈述,按照禁止反悔原则,这些非必要技术特征都已经含在前序部分了,仍将对保护范围构成限定。而且这种修改和陈述方式可能并不适合顶楼的情况,因为,如果其他技术特征都是审查员认定的必要技术特征,他们是绝对不允许申请人像这样重新确立发明点的。所谓的没有创造性意见就代表审查员未曾作过检索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指南和规程都给出了很多审查员可以对有“缺陷”的权利要求进行检索的例子。况且,既然是缩小保护范围,何不写成从权?

所以,如果要重新确立发明点,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人认为有必要这么做,且有把握与审查员达成共识,
或申请人自行缩小保护范围,不会给审查员的检索增加负担。
2.新的技术方案应当具备充分的授权前景且与原方案之间有密切联系。
3.符合法33条。
快乐DE骨头  注册会员 | 2009-7-10 10:17:13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SOLO 说的很充分了
而且提出的观点清晰直观 让我又重新清理了一下思路 不吝相教 甚是感激呀
刚学完详解、撰写、指南的时候 我的观念与SOLO上面提及的架构相近 但对不同情况的适用法条不甚了解 经验缺乏 要走的路还很长

针对本贴的问题 审查员提出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我个人是同意的
本发明A的创新点是结合特征B、C的运用 达到了提高效率的技术效果
但权1仅对特征B进行了限制 C无特征表述(根据个人经验 就B、C单独而言 是该领域内常用的技术特征) 而原说明书中又仅在具体实施方式中 对C有细致详尽的说明 照搬进权1 那么别人可轻易规避
当然权1还包含技术特征D、E 虽然我不认为是必要技术特征 但目前也没与蓦然删去 原因有2:
1、艺不高 胆不大
2、作为备用特征(个人总感觉 已进入实审 再把独权特征改为从权 很别扭 开始说的“答复OA不同于撰写”就是指这个)

打豆豆同学的观点开拓了思路 未来可以展望
SOLO同学的意见规矩方圆 现实还是需解决
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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