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答复OA过程中遇到一个麻烦的问题

由于原独权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员要求修改 这是当然
问题在于 原说明书中相应部分的表述用词较为下位 如果引用原文 会导致独权的保护范围过小 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意义
可答复OA不同于撰写 不知道将根据说明书概括出的上位概念作为技术特征加入独权中会不会被审查员接受
在博派浏览了相关信息 看了大家的说法 似乎审查员都偏向于喜欢将原说明书中文字照搬的修改方式

这下晕乎了
两种方式:
1、范围缩小
2、冒着“不能直接明确认定”而被否定的危险,概括的上位概念作为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 该怎样选择? 或者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式
新手缺乏经验 请前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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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yingxin  注册会员 | 2009-7-7 00:16:25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直接与审查员电话沟通即可!这种情况通常不允许进行上位修改,除非你有多个实施例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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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睡觉打豆豆  中级会员 | 2009-7-7 00:32:26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我建议你重新组织权利要求书

如果你不想放弃大范围的保护权利,那么最好把权利要求1重新写~~~~~~

毕竟审查员没说你说明书技术特征不全。我想重新提炼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应该不是什么太难的事情。
比如原来你的权利要求是A包含BCDE
那么你可以改成A包含B,所述B的基础结构和作用……
当然我的意思是B是你的这项产品绝对不能少的部件,
或者A设有C,所述C与A的连接方式以及C的作用……
C是你的产品真正的新增加的技术特征。
这样可以避开A包含BCDE结果技术特征没说全这样的尴尬,实际上又获得了一个更大的保护范围~~~~~~
快乐DE骨头  注册会员 | 2009-7-8 06:35:08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吃饭睡觉打豆豆 wrote:
我建议你重新组织权利要求书

如果你不想放弃大范围的保护权利,那么最好把权利要求1重新写~~~~~~

毕竟审查员没说你说明书技术特征不全。我想重新提炼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应该不是什么太难的事情。
比如原来你的权利要求是A包含BCDE
那么你可以改成A包含B,所述B的基础结构和作用……
当然我的意思是B是你的这项产品绝对不能少的部件,
或者A设有C,所述C与A的连接方式以及C的作用……
C是你的产品真正的新增加的技术特征。
这样可以避开A包含BCDE结果技术特征没说全这样的尴尬,实际上又获得了一个更大的保护范围~~~~~~

我个人认为 这样不行吧
这样的修改虽然没有超出说明书记载范围 但相当于删除了部分原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扩大了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这样的修改审查员会接受?
有没有哪位朋友以前这样做过 结果如何呢
吃饭睡觉打豆豆  中级会员 | 2009-7-8 07:51:19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呵呵朋友,我没做过的话是不会说的,
吃饭睡觉打豆豆  中级会员 | 2009-7-8 08:00:04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首先这个不叫删除技术特征,这个叫从新确认创造点。`````让你重新组织权利要求不是简单的把BCDE都删掉。
而是从新写权利要求。明白?既然你整体技术特征不完整,那就不要去保护整体了,将专利变成只保护单独的某个部分。
这个应该是保护范围的完全更改,不属于扩大或缩小。而且即便范围上冲突,那也是由原来整体的结构保护改变为具体的某个特征的细节保护,理论上只能是缩小保护范围了。
但由于这个特征必须存在性,在实际效果中反而扩大了专利适用的范围
mihokoukou  注册会员 | 2009-7-8 18:21:10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理论上可以,但以现在的审查实践,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吃饭睡觉打豆豆 wrote:
我建议你重新组织权利要求书

如果你不想放弃大范围的保护权利,那么最好把权利要求1重新写~~~~~~

毕竟审查员没说你说明书技术特征不全。我想重新提炼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应该不是什么太难的事情。
比如原来你的权利要求是A包含BCDE
那么你可以改成A包含B,所述B的基础结构和作用……
当然我的意思是B是你的这项产品绝对不能少的部件,
或者A设有C,所述C与A的连接方式以及C的作用……
C是你的产品真正的新增加的技术特征。
这样可以避开A包含BCDE结果技术特征没说全这样的尴尬,实际上又获得了一个更大的保护范围~~~~~~
mihokoukou  注册会员 | 2009-7-8 18:23:10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成不成功完全靠运气,以现在审查员的标准,可行性不大
快乐DE骨头 wrote:
我个人认为 这样不行吧
这样的修改虽然没有超出说明书记载范围 但相当于删除了部分原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扩大了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这样的修改审查员会接受?
有没有哪位朋友以前这样做过 结果如何呢
mihokoukou  注册会员 | 2009-7-8 18:25:44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上位概括肯定不行了,你可以试一下那个重新撰写的路子,但是根据现在审查员对33条的把握标准成功性也比较低,最后就只有把说明书里的加到里面去。。
快乐DE骨头 wrote:
在答复OA过程中遇到一个麻烦的问题

由于原独权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员要求修改 这是当然
问题在于 原说明书中相应部分的表述用词较为下位 如果引用原文 会导致独权的保护范围过小 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意义
可答复OA不同于撰写 不知道将根据说明书概括出的上位概念作为技术特征加入独权中会不会被审查员接受
在博派浏览了相关信息 看了大家的说法 似乎审查员都偏向于喜欢将原说明书中文字照搬的修改方式

这下晕乎了
两种方式:
1、范围缩小
2、冒着“不能直接明确认定”而被否定的危险,概括的上位概念作为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 该怎样选择? 或者有没有更好的处理方式
新手缺乏经验 请前辈指点
二号发动机  注册会员 | 2009-7-8 19:54:30

Re:OA新手 答复实审中遇到修改可能缩小保护范围的问题 请指教

目前审查员对法33条的执行近乎机械,想要进行二次概括进行修改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有多个实施例概括的很合理。他们一般只接受申请文件里有文字记载的。
如果不想改的话,还可以研究一下看是不是确实是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可以,修改下技术问题,让权1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技术问题,这样也可以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了。这种做法我们有同事做成功过,不过也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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