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2009-6-11 01:51
388326
sunkee  中级会员 | 2009-6-12 17:28:31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tgl888 wrote:
3.2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上面两点可以分成4点,即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3、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从上4点我们可以看出,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不能全部无效,只能部分无效,部分无效的条件为:1、提交的证据要是公开出版物2、请求人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3、请求人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这个解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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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雪  版主 | 2009-6-12 17:29:57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sunkee wrote:
这个解释是正确的。
因为是正确滴才给他加了个小手嘛[s:8]:I[s:2] 别人都没有哦: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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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kee  中级会员 | 2009-6-12 17:46:32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竹雪 wrote:
因为是正确滴才给他加了个小手嘛[s:8]:I[s:2] 别人都没有哦:I

版主英明!不过审查指南上那句话写的是挺绕的,我一开始看也是一头雾水......;):X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6-12 19:02:29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谢谢tgl888、竹雪、sunkee,及其他相同观点的回复(不一一点名),因为俺就省了去辩论了。

其他意见相左的回复,就不一一针对地去辩解了,我觉得的理解这东西,有时侯需要时间,俺问问题的时侯,更喜欢花时间多思考(打字也很累的:-))。

1. 俺06年系统听过国知局的老师讲课,后来也听过推崇备至的吴老、何越峰的讲课,没有谁给俺传达“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全部无效自己的专利”的概念。

2.这个”专利权人自己全部无效自己“是俺最近看到杨书07年版上册中韩小春老师编的100题试题里的(2007版的韩晓春、杨立的《习题解析》第79页)。--所以俺很吃惊,才来问问的。

竹雪,俺没糊涂,只是被专代考试忽悠的早已经找不到北了,紧张是肯定的了。

3. 俺觉得坛子气氛一直很好,没有幼稚到讽刺挖苦谁的意思,但是我想很认真的对wujf08及其追随者说,将“...、....或...”理解成“这句话中的\"、\"是和的关系”是非常严重的错误,你们不爱听就算了。

4.完全同意, 2006版审查指南第369页上关于”无效请求人资格“的那段话真是太绕了。

最后想再次的感谢竹雪(别肉麻哈),有这样好的版主,我觉得考不过首先愧对的人是你了。

注:除了讨论有关无效请求人资格方面的问题,对这帖子中出现的其他言论例如幼稚问题,我不会再作评论。
JiePang  注册会员 | 2009-6-12 19:25:21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竹雪 wrote:
贴一前辈的解释:

-----
竹雪MM贴的一前辈的解释只是说明曾经有这样一种观点存在,认为专利权人不能主张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并不能说明韩老师的书中的答案是错的。
而且,还要看这种解释是在2006年审查指南修改之前讲的还是修改之后讲的。韩老师的书不是讲得很清楚么:““根据修订后的审查指南的规定,---”。

按照竹雪MM认可的tgl888的观点,对于“3、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的和“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国知局都不予受理。
那么,按照字面解释,在3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提部分无效也不可以了。
同样地,按照字面解释,在4的情况下,如果请求人只是共有专利权的一部分权利人,即使他(或他们)拥有铁打的证据,也不能提出无效请求了,甚至不能提部分无效。

符合实际情况吗?

还请注意,审查指南中,如果说明各种情形时,往往在所描述的情形后面用“的,”字断开,如紧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一节之后的第3.3节的最后一段。
竹雪  版主 | 2009-6-12 19:44:13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JiePang wrote:
竹雪MM贴的一前辈的解释只是说明曾经有这样一种观点存在,认为专利权人不能主张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并不能说明韩老师的书中的答案是错的。

JiePang 你看书貌似是很粗心,包括我的帖子你貌似也没看明白。

在以前是专利权人可以全部无效自己的专利,但现在审查指南的规定是不允许专利权人全部无效自己的专利。

是否合理可以学术探讨,但对于理解规章就不是某种观点,其他观点的问题,跟观点没关系。如果不合理,大把人提交意见和观点,但没修改之前,你不同意也得参照执行。

不是因为专家就没有错误的时候,都讲得很清楚了,专利权人全部无效自己的专利,那是以前的可以,新修改后的审查指南(06年版的审查指南)是不允许了。

多听取下其他人的意见,了解下修改背景,为什么修改后的审查指南要这么修改我已经把情况贴出来了。您再认真思考下。
JiePang  注册会员 | 2009-6-12 23:46:18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久疏考场。败阵。

另外,看了唐银益律师的《浅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一文,赞同其关于完善无效宣告请求人主体资格的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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