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2009-6-11 01:51
388426
joy1018  专利代理人 | 2009-6-12 00:22:46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对的,这个问题已没有争议了,楼主可能搞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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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jf08  注册会员 | 2009-6-12 00:26:18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too_late wrote:
“...、....或...”

这怎么说是“理解这句话中的\"、\"是和的关系”?哪地方给你这个启示了?

你要是这样作代理人,肯定都不能授权。

不至于吧?!就事论事,凭什么说\"你要是这样作代理人,肯定都不能授权。\"这种话?!太幼稚了吧!
我是根据楼主上面提到的
“根据修订后的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专利权人使用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作为证据,可以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从上面受到启示.并也支持这样的观点,理所当然应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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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人啊  中级会员 | 2009-6-12 00:55:42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楼上同学,你支持不支持是没用的,理解错了就是理解错了。
竹雪  版主 | 2009-6-12 01:15:35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wujf08 wrote:
不至于吧?!就事论事,凭什么说\"你要是这样作代理人,肯定都不能授权。\"这种话?!太幼稚了吧!

哈哈,还是俺们论坛的筒子可爱!!
笑晕我了:I[s:8]  他是说你要是这样理解,写的案子都不能授权。
wujf08,你那样理解确实错啦[s:8]:I ;)
JiePang  注册会员 | 2009-6-12 06:59:11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wujf08 wrote:
不至于吧?!就事论事,凭什么说\"你要是这样作代理人,肯定都不能授权。\"这种话?!太幼稚了吧!
我是根据楼主上面提到的
“根据修订后的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专利权人使用申请日前公开的出版物作为证据,可以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从上面受到启示.并也支持这样的观点,理所当然应该如此.
wujf08,很为你打抱不平!
你给出了正确的解释(虽然没讲全),不但没得分,还遭到无理嘲笑,真是岂有此理!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对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规定是,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无效宣告程序是双方当事人程序,双方争议的权利是民事权利,因此,该程序类似于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适用于该程序是很自然的。第1类情形也就不难理解。

第2类情形实际上包含二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i)专利权人要求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个人觉得,“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条件似乎是多余的。不提请求,怎可要求全部无效),且(ii)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
或者
另一种情况是,(i)专利权人要求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且(ii)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根据法理,对于民事当事人,法不禁止即可为,法不禁止即权利。据此,专利权人只要不存在同时具有上述(i)和(ii)的情况,就可以请求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其实,只要率直地阅读规定,(i)和(ii)是“和”的关系应该不难理解,但我不明白,为什么正确的解释反倒遭到嘲笑。

那么,我在下面给各位抄录了这一段的官方英文翻译(可在国知局网站上找到),请各位看看。

where the petitioner falls into one of the following cases, his request for invalidation shall not be accepted:
(1) the petitioner is not eligible to institute a civil action; or
(2) where the patentee files a request for invalidation of his own patent right and requests to invalidate the whole of the patent, the evidence submitted is not a pulication, or not all the patentees of the patent have joined in filing the request for invalidation.

请注意,(2)中只使用了一个“where”。而如果按照楼上tgl888的解释,就需要在“the evidence submitted is not a pulication”前加一个“where”并在“or”之后“not all the patentees of the patent have joined in filing the request for invalidation”之前再加一个“where”。各位可以对照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中英文。

另外,再说一点题外话,韩晓春老师长期以来一直从事专利法的理论研究和专利局法律事务的指导工作,我1996年就在杭州听过他的专代考试辅导讲座(只是他96年是副处长,现在也只是处长,官没怎么升,看来没什么官瘾。呵呵),觉得他对理论和实务都很精通。lz说的韩老师书中的答案,可能就是韩老师为了纠正目前普遍认为的专利权人不能对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理解(2006年审查指南修改意见征求稿中也有此观点)。未向韩老师求证,姑妄猜之。
竹雪  版主 | 2009-6-12 16:40:44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JiePang wrote:
wujf08,很为你打抱不平!
你给出了正确的解释(虽然没讲全),不但没得分,还遭到无理嘲笑,真是岂有此理!

晕,没人嘲笑的哦。我只是看他对玩笑话这么较真觉得可爱。。。

中文里面前面是顿号,后面用的或,就说明前面这个顿号也是“或”的意思。
如果前面是顿号,在最后这个并例用的是和,那么说明这个顿号才是“和”的意思


有的案子代理人搞不清楚,就直接用连续顿号,导致不清楚。
wujf08  注册会员 | 2009-6-12 16:50:15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JiePang
(f)
还是你分析更到位,更深入,更有理有据!
觉得<审查指南>写得不很清楚.
不信命的专代  中级会员 | 2009-6-12 16:54:43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我支持竹雪的关于顿号的解释,我给领导就这么解释,结果他不听我的,每次撰写,全部用或、或、或
JiePang  注册会员 | 2009-6-12 17:02:30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我刚才对昨晚的话又进行了补充说明。请各位再重新看一下我刚才编辑过的内容。(没想到在我编辑的时候又有了这么多贴)。
竹雪  版主 | 2009-6-12 17:17:16

Re:请教:无效请求人资格?

JiePang wrote:

另外,再说一点题外话,韩晓春老师长期以来一直从事专利法的理论研究和专利局法律事务的指导工作,我1996年就在杭州听过他的专代考试辅导讲座(只是他96年是副处长,现在也只是处长,官没怎么升,看来没什么官瘾。呵呵),觉得他对理论和实务都很精通。lz说的韩老师书中的答案,可能就是韩老师为了纠正目前普遍认为的专利权人不能对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理解(2006年审查指南修改意见征求稿中也有此观点)。未向韩老师求证,姑妄猜之。

贴一前辈的解释:

(1) 专利权人无效自己的专利,过去是可以全部无效的,法律没有限制,实践中也有过一些先例。专利权人的目的正如上面几位说的,是有权属纠纷,专利权很有可能将被判归别人,这时候现在的专利权人就赶紧把专利无效掉,以免自己以后被动。
至于通过不交费来放弃,实际上不容易达到目的,因为可能将近一年以后才过期,而且过期还有一段时间可以交滞纳金,过了期还可以请求恢复。这样等到专利真正无效前,专利权已经被别人夺走了。
更重要的是,通过不交费或声明放弃,只能是专利今后无效,不能使专利自始无效,因此法院仍要判决专利权归属别人,而一旦专利无效,也就不存在归属问题了。同时,在专利过去有效的时间内仍会有侵权问题。
为了不留后患,现在的专利权人自然要“企图”完全无效掉自己的专利。

(2) 后来复审委发现,几乎所有专利权人自己完全无效的案例都是这种权属纠纷情况。虽然符合法律条文中“任何人”的规定,但不合情理。因为从情理上说,一个人不想要专利了,完全可以不交费或声明放弃,贡献给社会,自己也不费事;如果非要花钱提无效,从根本上就不允许专利权存在一天,那当初为什么要申请专利?肯定有鬼。于是复审委改变了规定,并修改指南,禁止专利权人自己完全无效专利。

(3) 但对于部分无效,还是有合情合理的可能。因为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可能写大了,诉别人侵权时站不住,所以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使得侵权诉讼时能经得住对方的无效。这时候已经无法主动修改了,只能通过无效的程序来修改权利要求。
因此新指南保留了允许自己部分无效的规定。但必须是所有专利权人,一个专利权人与另一个专利权人打架的不在此列。
此外,如果专利权人声称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销售过,这种证据别人很难验证,有可能是自己伪造的。这样就可能回到原来的问题,对真正的权利人造成伤害。于是,特别补充规定,只有公开出版物才能作为证据,因为这种证据谁都可以验证,肯定是真的。不管专利权人出于什么目的,在申请日前公开出版过的部分,肯定应该无效掉,就是真正的权利人夺回了专利权,也必须承认这部分权利是无效的。

所以,自己完全无效自己的专利,过去允许,也发生过,原因如(1);现在不允许,理由如(2)。
自己部分无效自己的专利,仍然允许,理由如(3),具体限制条件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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