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2009-5-26 19:02
301418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9-5-27 04:42:43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hjpat wrote:
根据法条当然是这样来理解,但是有关 ”明显错误“”笔误“ 有的时候是可以很明显、直接判断出来,看过申请文件或凭借现有技术理论等就能直接、毫无意义的确定。

但是还有一些情况,是无法直接判断出来对错的,例如lz那种情况,只知道其中一种情况肯定是错误的,但是可能没有说明书和现有技术支持

这些情况,要看审查员的。而且大多数时候,只要陈述清楚(最好是主动补正),审查员还是会放的。

因为不是很实质性的问题。不放的话,有点苛刻。
现在修改超范围的认定很严格,所以除非有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比如证明B:A是绝对不可能做出来的,只能是A:B),否则审查员应该不会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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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9-5-27 04:44:37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hjpat wrote:
提实审的时候或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3个月内 主动补正就ok了啊
主动修改和是否超范围没有关系的!
提实审的时候或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3个月内 这个只是修改时机,满足这个修改实际提交的主动修改的文本审查员必须接受,但是审查员在针对修改文本发生修改的情况下首先都要审查修改是否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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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  中级会员 | 2009-5-27 05:15:13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whiteice wrote:
现在修改超范围的认定很严格,所以除非有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比如证明B:A是绝对不可能做出来的,只能是A:B),否则审查员应该不会接受的。

要证明\"B:A是绝对不可能做出来的\",可能相对容易,但这只是第一步;最难的是证明“只能是A:B”,而不可能是其他...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9-5-27 05:24:41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solo wrote:
要证明\"B:A是绝对不可能做出来的\",可能相对容易,但这只是第一步;最难的是证明“只能是A:B”,而不可能是其他...
就是这样子的,你是审查员吧?
njzcom  注册会员 | 2009-5-27 16:53:26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B:A的配比要做也是行的,但是效果绝对达不到A:B的效果....看来最妥当的办法就是未公开前放弃后重新再申请一份了。。
hjpat  注册会员 | 2009-5-27 17:40:10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whiteice wrote:
主动修改和是否超范围没有关系的!
提实审的时候或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3个月内 这个只是修改时机,满足这个修改实际提交的主动修改的文本审查员必须接受,但是审查员在针对修改文本发生修改的情况下首先都要审查修改是否超范围。



我只是根据lz的情况(还没有进实审), 让他 进行主动补正

至于补正是不是允许,当然要看法33条的。

认定为“明显错误”“笔误”的补正,不算超范围的

很多审查员在这一点上,不太苛刻的。
hjpat  注册会员 | 2009-5-27 17:49:22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solo wrote:
要证明\"B:A是绝对不可能做出来的\",可能相对容易,但这只是第一步;最难的是证明“只能是A:B”,而不可能是其他...

申请文件里面 “只” 提到了 A:B 以及 B:A

我只要证明“ B:A是绝对不可能做出来的”,那就证明了 我申请文件中的 B:A
是明显错误,那就只能是 A:B了

为什么我还要证明只能是 A:B,不能是其他啊 我申请文件中又没有提到其他

现在发现 审查员的思维逻辑  和  代理人的 是完全是反过来的

代理人是代表申请人的,只要有利于申请人,就得试一试
很多时候,朝有利于申请人的方向试一试的时候,可能就违反了法33条,或者审查员主观的认为违反33条,发出不允许的通知书,要求再次修改-----

但即使这样,也远比直接放弃,或直接按改成“比较‘不利于申请人的方式的好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9-5-28 00:33:47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hjpat wrote:
申请文件里面 “只” 提到了 A:B 以及 B:A

我只要证明“ B:A是绝对不可能做出来的”,那就证明了 我申请文件中的 B:A
是明显错误,那就只能是 A:B了

为什么我还要证明只能是 A:B,不能是其他啊 我申请文件中又没有提到其他

现在发现 审查员的思维逻辑  和  代理人的 是完全是反过来的

代理人是代表申请人的,只要有利于申请人,就得试一试
很多时候,朝有利于申请人的方向试一试的时候,可能就违反了法33条,或者审查员主观的认为违反33条,发出不允许的通知书,要求再次修改-----

但即使这样,也远比直接放弃,或直接按改成“比较‘不利于申请人的方式的好
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利益的代表者,在撰写之初就应该想到将申请文件撰写得完美。否则后果应该由申请人和代理人来承担。
hjpat  注册会员 | 2009-5-28 00:52:56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whiteice wrote:
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利益的代表者,在撰写之初就应该想到将申请文件撰写得完美。否则后果应该由申请人和代理人来承担。

是人就会犯错

但是犯了错,就得主动地、朝最好的方式去补救

我们有收到 某些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可能是由于copy模板什么的,上面也有很多明显错误的,把别的案子的话写到这个案子的通知书里面了,
或者 明显笔误、错字什么的  --那我们也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能明白怎么回事,不是实质性问题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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