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2009-5-26 19:02
301318
有个化学配方专利的案子,还包括了相应的制备方法,在配方中写了A:B的比例,但在制备方法中由于疏忽写成了B:A,导致在具体实施例中也相应地错写成了B:A,这种情况如果想修改回A:B,审查员是否会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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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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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zcom  注册会员 | 2009-5-26 21:57:04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这样是否算修改超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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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pat  注册会员 | 2009-5-26 22:04:42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完全写反了,那肯定有一种是明显错误的,明显错误的修改不算超范围
但哪一种应该认定为明显错误了:
如果 你还能找到 说明书中有其他的内容“可以明确支持 A:B”的,或者能够找到别的证据能够证明 B:A是明显错误,那最好了--意见陈述并修改

一般情况的话,先跟审查员打个电话沟通一下吧
根据和审查员的沟通结果,进行意见陈述并修改
njzcom  注册会员 | 2009-5-26 22:16:17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因为是个产品+制备方法的专利,产品的权利要求中写的是A:B,而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就错写成B:A了,由于是刚申请不久的,还没进入实审,担心的就是到时候审查员说不能修改,那时候又超过1年了,要求本国优先也不行了
hjpat  注册会员 | 2009-5-27 00:00:14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njzcom wrote:
因为是个产品+制备方法的专利,产品的权利要求中写的是A:B,而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就错写成B:A了,由于是刚申请不久的,还没进入实审,担心的就是到时候审查员说不能修改,那时候又超过1年了,要求本国优先也不行了

提实审的时候或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3个月内 主动补正就ok了啊
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9-5-27 00:14:01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1、我个人认为,如果B:A明显不能得到技术方案中的产物,但是A:B却可以得到,且A:B在说明书的产品部分有记载,我觉得可以作为明显笔误予以补正,但还是建议你先和一个化学领域的审查员沟通(如果有某位审查员电话的话)。
2、如果B:A也可以得到你说的产品,只是效果不那么好,那估计要修改的机会就很小了,这种情况下又面临产品技术方案与方法技术方案的不一致,那还可能要求你删除产品权利要求。
3、如果修改的机会确实不大,并且专利的保护范围又比较重要,据你所说还准备以此作为在先申请要求优先权的话,那最彻底的办法就是在公开前撤回申请,重新申报,多出些开销!
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9-5-27 00:15:23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1、我个人认为,如果B:A明显不能得到技术方案中的产物,但是A:B却可以得到,且A:B在说明书的产品部分有记载,我觉得可以作为明显笔误予以补正,但还是建议你先和一个化学领域的审查员沟通(如果有某位审查员电话的话)。
2、如果B:A也可以得到你说的产品,只是效果不那么好,那估计要修改的机会就很小了,这种情况下又面临产品技术方案与方法技术方案的不一致,那还可能要求你删除产品权利要求。
3、如果修改的机会确实不大,并且专利的保护范围又比较重要,据你所说还准备以此作为在先申请要求优先权的话,那最彻底的办法就是在公开前撤回申请,重新申报,多出些开销!
solo  中级会员 | 2009-5-27 01:16:27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根据指南对法33条的具体解释,修改后的内容必须是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换言之,审查员是否接受修改的关键在于,修改后的内容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之后所能得出的\"唯一\"的结论。

具体到这个案子,申请人或代理人如果希望通过修改来克服缺陷,就需要在逻辑
上说服审查员:根据说明书及权利要求的其他描述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制备方法以及实施例中的这个比例只能是A:B,而不能是其他。

虽然没有看过申请文件,但基于以上的看法,我感觉,这样的论证并不容易。
hjpat  注册会员 | 2009-5-27 01:44:19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solo wrote:
根据指南对法33条的具体解释,修改后的内容必须是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换言之,审查员是否接受修改的关键在于,修改后的内容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之后所能得出的\"唯一\"的结论。

具体到这个案子,申请人或代理人如果希望通过修改来克服缺陷,就需要在逻辑
上说服审查员:根据说明书及权利要求的其他描述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制备方法以及实施例中的这个比例只能是A:B,而不能是其他。

虽然没有看过申请文件,但基于以上的看法,我感觉,这样的论证并不容易。

根据法条当然是这样来理解,但是有关 ”明显错误“”笔误“ 有的时候是可以很明显、直接判断出来,看过申请文件或凭借现有技术理论等就能直接、毫无意义的确定。

但是还有一些情况,是无法直接判断出来对错的,例如lz那种情况,只知道其中一种情况肯定是错误的,但是可能没有说明书和现有技术支持

这些情况,要看审查员的。而且大多数时候,只要陈述清楚(最好是主动补正),审查员还是会放的。

因为不是很实质性的问题。不放的话,有点苛刻。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9-5-27 04:40:57

Re:关于化学发明专利的修改

njzcom wrote:
有个化学配方专利的案子,还包括了相应的制备方法,在配方中写了A:B的比例,但在制备方法中由于疏忽写成了B:A,导致在具体实施例中也相应地错写成了B:A,这种情况如果想修改回A:B,审查员是否会接受呢?
不可以的,后果应该你们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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