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yface wrote: 我觉得为了对你的专利保护负责起见还是应该提交新的申请,当然申请的时候可以要求本国优先权。 因为我相信,说明书内容是不会与权利要求一字不差的。权利要求往往是对说明书的归纳和提炼,否则保护范围就很小;而说明书则要求具体详尽,否则就容易公开不充分。 如果真如你所说,从权利要求直接得到说明书,那么我担心您所设立的保护范围因太具体而缩小了,这样的申请只起到了免费公开技术的作用,对今后的保护是不很不利的。
良心代理 wrote: 呵呵,lz的意思应该是把“同权利要求”写在了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吧? 这样的话不太可能写在说明书的其他部分的。 当然,能要求优先权重新提交是最保险的了,只是不知道优先权的费用怎么出啊:) 不要求优先权的重新递交也是有风险的啊,万一就出那么个两个申请日之间的对比文件,可就吃不了兜着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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