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 关于主动修改的问题

2008-7-4 23:48
677614
我在撰写一件发明时,说明书的发明内容就写了“同权利要求”,提交前忘记将权利要求的内容复制过去,请问在初审期间可否提主动修改?是否是以补正的形式提?我将权利要求的内容补进说明书中应该不算超范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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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7-5 00:04:13

Re:关于主动修改的问题

根据“同权利要求”这几个字,将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复制到说明书中,应该是毫无疑义的导致的、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公开范围的,所以,可以修改。

但要考虑主动修改的时限:
提实质审查请求时和进入实质审查请求通知书之日三个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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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zcom  注册会员 | 2008-7-5 00:06:22

Re:关于主动修改的问题

那这样的写法会通不过初审吗?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7-5 00:12:01

Re:关于主动修改的问题

不一定。因为初审所审查的范围界定实际上不明确的(根据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有最低审查范围,但审查员似乎应该有权超出此范围进行审查)。

通不过也无所谓的,就等着发通知或补正呗,到时候一答复不就得了?
babyface  注册会员 | 2008-7-5 00:30:05

Re:关于主动修改的问题

我觉得为了对你的专利保护负责起见还是应该提交新的申请,当然申请的时候可以要求本国优先权。
因为我相信,说明书内容是不会与权利要求一字不差的。权利要求往往是对说明书的归纳和提炼,否则保护范围就很小;而说明书则要求具体详尽,否则就容易公开不充分。
如果真如你所说,从权利要求直接得到说明书,那么我担心您所设立的保护范围因太具体而缩小了,这样的申请只起到了免费公开技术的作用,对今后的保护是不很不利的。
良心代理  专利代理人 | 2008-7-5 00:38:04

Re:关于主动修改的问题

babyface wrote:
我觉得为了对你的专利保护负责起见还是应该提交新的申请,当然申请的时候可以要求本国优先权。
因为我相信,说明书内容是不会与权利要求一字不差的。权利要求往往是对说明书的归纳和提炼,否则保护范围就很小;而说明书则要求具体详尽,否则就容易公开不充分。
如果真如你所说,从权利要求直接得到说明书,那么我担心您所设立的保护范围因太具体而缩小了,这样的申请只起到了免费公开技术的作用,对今后的保护是不很不利的。

呵呵,lz的意思应该是把“同权利要求”写在了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吧?
这样的话不太可能写在说明书的其他部分的。
当然,能要求优先权重新提交是最保险的了,只是不知道优先权的费用怎么出啊:)
不要求优先权的重新递交也是有风险的啊,万一就出那么个两个申请日之间的对比文件,可就吃不了兜着走了:)
njzcom  注册会员 | 2008-7-5 00:38:15

Re:关于主动修改的问题

具体详尽的内容有写在具体实施例里了呢
njzcom  注册会员 | 2008-7-5 00:41:49

Re:关于主动修改的问题

良心代理 wrote:
呵呵,lz的意思应该是把“同权利要求”写在了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吧?
这样的话不太可能写在说明书的其他部分的。
当然,能要求优先权重新提交是最保险的了,只是不知道优先权的费用怎么出啊:)
不要求优先权的重新递交也是有风险的啊,万一就出那么个两个申请日之间的对比文件,可就吃不了兜着走了:)
就是把“同权利要求”写在了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了呢,具体实施方式里有详细的描述的,良心代理说的对优先权的费用是个问题呢,不然要求国内优先确实是最保险的方法
babyface  注册会员 | 2008-7-5 00:48:57

Re:关于主动修改的问题

楼主的粗心之错确实也挺新鲜的,值得我们这一行的人借鉴。可能是我多虑了,因为每次收到发明人送来的稿子,无论我主观上认不认同他的技术,我首先想到的一般是这背后耗费了多少人力物力,是否可再挖掘。可能有时候发明人自己也不见得有多珍视自己的技术,不愿意去挖掘。对此本人常常感觉有点悲哀。
babyface  注册会员 | 2008-7-5 00:53:08

Re:关于主动修改的问题

楼主如果可以得到审查员的支持,顺利补正,或者顺利修改,希望能与坛内人士分享,以后碰到类似的问题咱就不心慌了。先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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