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odns wrote: 同时符合其它条件时,可以。 不过楼上的表述“在先申请没有被成功要求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不够准确,应以细则33的规定为准。 事实上,该在先视撤的发明专利申请,无论是成功地作为过国内优先权基础,还是国外优先权基础,符合其它条件时,均可以再次作为国内优先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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