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杨立老师真题中的5个疑惑

2009-4-17 05:36
536721
chenxinchx  注册会员 | 2009-4-21 05:02:03

Re:杨立老师真题中的5个疑惑

谢谢水上灯、benvin、dragon和te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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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而论道  注册会员 | 2009-4-21 16:23:18

Re:杨立老师真题中的5个疑惑

回答第五题:要求优先权的话,应该以权利要求为单位,要一一对应,比如说权利要求X Y 可以享有优先权,那么在新的申请中也应该分别写两个权利要求,分别对应X,Y。而不能集合到一个Z里,这样就相当于一个新的权利要求了。不知道说的清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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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qiao011  注册会员 | 2009-4-21 20:56:50

Re:杨立老师真题中的5个疑惑

1.选项C:如用已有材料替换,则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如用新材料替换,则不可。如果从“材料和结构”这个角度去理解,是有点困难。但此种规定,记住就行了,毕竟是考试,不必深究。
选项D:外镀新材料,实际是加了个复合层。审查指南有专门规定,复合层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没有问题。
2.有一般,就有例外。可以延长两次。
3.确认这句话是正确的:“同时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的才不予受理”2000年卷三第23题选项D不选。
具体可见杨立老师的补充说明: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1&id=166492&sty=3&age=0&tpg=1&ppg=1#166492
4.我认为楼主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已经理解到位了。但列举的两个题考察重点不一样,所以导致了不同的答案。这就要揣摩出题人的意图了,纯属考试技巧问题。
5.技术方案Z=X+Y。这个等式不成立,所以优先权不成立。如果X+Y这种组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创造性,肯定和X、Y不相同;如组合是显而易见的,因同时写在一个权利要求中,构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也和X、Y不相同。
yuqiao011  注册会员 | 2009-4-21 21:05:20

Re:杨立老师真题中的5个疑惑

水上灯 wrote:
我看的是09 年的细则(40条),明确说\"缺少申请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就不受理\".呵呵,1,5题我还是没有找到可以帮你解答的依据,爱莫能助了,呵呵.

根据09专利法实施条例,少申请人姓名或地址之一,就不予受理。也就是依现在的规定,应该要纠正以前的答案了。
chenxinchx  注册会员 | 2009-4-22 06:09:18

Re:杨立老师真题中的5个疑惑

坐而论道 wrote:
回答第五题:要求优先权的话,应该以权利要求为单位,要一一对应,比如说权利要求X Y 可以享有优先权,那么在新的申请中也应该分别写两个权利要求,分别对应X,Y。而不能集合到一个Z里,这样就相当于一个新的权利要求了。不知道说的清不清楚。。

恩,这下明白了,X和Y要分别在两个权利要求中才可以分别享受优先权!
chenxinchx  注册会员 | 2009-4-22 06:14:22

Re:杨立老师真题中的5个疑惑

yuqiao011 wrote:
1.选项C:如用已有材料替换,则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如用新材料替换,则不可。如果从“材料和结构”这个角度去理解,是有点困难。但此种规定,记住就行了,毕竟是考试,不必深究。
选项D:外镀新材料,实际是加了个复合层。审查指南有专门规定,复合层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没有问题。
2.有一般,就有例外。可以延长两次。
3.确认这句话是正确的:“同时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的才不予受理”2000年卷三第23题选项D不选。
具体可见杨立老师的补充说明:http://www.biopatent.cn/bbs/post/view?bid=21&id=166492&sty=3&age=0&tpg=1&ppg=1#166492
4.我认为楼主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已经理解到位了。但列举的两个题考察重点不一样,所以导致了不同的答案。这就要揣摩出题人的意图了,纯属考试技巧问题。
5.技术方案Z=X+Y。这个等式不成立,所以优先权不成立。如果X+Y这种组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创造性,肯定和X、Y不相同;如组合是显而易见的,因同时写在一个权利要求中,构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也和X、Y不相同。

解释的相当到位,多谢多谢!!
博派真是个好地方啊~~~
水上灯  中级会员 | 2009-5-1 18:50:21

Re:杨立老师真题中的5个疑惑

yuqiao011 wrote:
1.选项C:如用已有材料替换,则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如用新材料替换,则不可。如果从“材料和结构”这个角度去理解,是有点困难。但此种规定,记住就行了,毕竟是考试,不必深究。
  

请问在哪里可以看到这种规定呢?学习中,谢谢。
yhl0158  注册会员 | 2009-5-6 18:36:02

Re:杨立老师真题中的5个疑惑

第一题:比如现有技术中锯条采用的是碳钢,而实用新型锯条采用的是不锈钢,
             不知这算不算是材料的替换呢?
            虽然碳钢和不锈钢都属于钢材类,但不锈钢有防腐蚀的性能.
            新人,请指教.
yhl0158  注册会员 | 2009-5-6 18:42:42

Re:杨立老师真题中的5个疑惑

还有第一题的题目是哪些有可能获得专利?(有可能)

那么根据\"如用已有材料替换,则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如用新材料替换,则不可。\"这句话就可推出有可能获得专利,虽然它没指明用什么材料替换.
yhl0158  注册会员 | 2009-5-6 22:03:17

Re:杨立老师真题中的5个疑惑

审查指南06版54页最后一句话:
但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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