晕。
我从07年至今,处理了好几个这样的案子。
1、是不是细则2.1的保护客体,不是看案子的主题,而是看技术方案,当然首先是独权。
2、审查员笼统说不符合细则2.1,更精确的是法25的商业方法(智力规则活动)吧。
3、其实这一步很好答过去。你看看细则2.1咋规定的“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3.1、只要独权提出的东西属于技术方案,则一定满足细则2.1,至于是否是“新的技术方案”,这里的“新”,强调了是由新颖性或创造性来评价的。
3、2、什么东西属于技术方案?审查指南里也说的很详细,就是平时我们说是三要素---解决技术问题,采用技术特征,达到技术效果。
答是否具备技术方案的三要素时,必须强调独权里写的东西有多“客观”,而不是以人为思维等为依据的东西,以强调“技术”而非“规则”。
3.3、如果审查员认同了独权属于技术方案,则只能进一步给出对比文献,先新颖性,再创造性的判断。如果最后审查员说你独权的特征技术不具创造性,本案改进的实质还在于智力规则,哈哈,最后绕回到重新说独权不符合细则2.1,审查员这样说是正确的,符合审查指南的哦!
当然,很多案子是由于当初写的时候,没注意用语,写成了不符合细则2.1的样子,给了审查员第一直观映像,所以先给你来个不符合细则2.1再说。
我作的几个案子,都走到最后创造性一步的,还有2个授权了,嘿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