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问题

2009-4-2 17:42
480915
pastar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4-3 18:53:42

Re: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问题

审查操作规程上的东西摘抄一点:

对于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客体审查以及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用以下3种审查方式:
(1)  当根据说明书描述的背景技术和/或公知常识、审查员可以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时,则直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评述其不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2)  当说明书中针对所描述的背景技术说明了要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审查员针对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进行的检索表明该技术问题客观上已经解决,并且审查员可以初步判断其实际上解决的问题是非技术问题,例如某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时,则审查员可以根据引证结果指出其所要解决的是非技术问题,因此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3)当审查员检索到可能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时,则可以直接依据检索到的现有技术评述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1)权利要求的方案被已有方案公开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的方案未被已有方案公开的,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确定权利要求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后,对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显而易见性)及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进行判断,从而得出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应当注意,如果整体分析该区别特征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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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花121878979  注册会员 | 2009-4-3 18:59:28

Re: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问题

pastar wrote:
审查操作规程上的东西摘抄一点:

对于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客体审查以及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用以下3种审查方式:
(1)  当根据说明书描述的背景技术和/或公知常识、审查员可以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时,则直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评述其不构成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2)  当说明书中针对所描述的背景技术说明了要求保护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审查员针对其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进行的检索表明该技术问题客观上已经解决,并且审查员可以初步判断其实际上解决的问题是非技术问题,例如某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时,则审查员可以根据引证结果指出其所要解决的是非技术问题,因此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3)当审查员检索到可能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时,则可以直接依据检索到的现有技术评述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1)权利要求的方案被已有方案公开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的方案未被已有方案公开的,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确定权利要求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后,对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即显而易见性)及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进行判断,从而得出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应当注意,如果整体分析该区别特征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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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bb  注册会员 | 2009-4-3 23:53:37

Re: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问题

也有几个差不多案子被驳回了,还记得当时找了几篇文章,不是权威的解释,但可以参考一下。
http://bbs.aicbbs.com/dispbbs.asp?boardid=43&id=59797
http://guide.ipr.gov.cn/ipr/guide/info/Article.jsp?a_no=195659&col_no=1213&dir=200804

很想看看《审查操作规程》
red365  注册会员 | 2009-4-4 00:27:21

Re: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问题

晕。
我从07年至今,处理了好几个这样的案子。
1、是不是细则2.1的保护客体,不是看案子的主题,而是看技术方案,当然首先是独权。
2、审查员笼统说不符合细则2.1,更精确的是法25的商业方法(智力规则活动)吧。
3、其实这一步很好答过去。你看看细则2.1咋规定的“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3.1、只要独权提出的东西属于技术方案,则一定满足细则2.1,至于是否是“新的技术方案”,这里的“新”,强调了是由新颖性或创造性来评价的。
    3、2、什么东西属于技术方案?审查指南里也说的很详细,就是平时我们说是三要素---解决技术问题,采用技术特征,达到技术效果。
   答是否具备技术方案的三要素时,必须强调独权里写的东西有多“客观”,而不是以人为思维等为依据的东西,以强调“技术”而非“规则”。
   3.3、如果审查员认同了独权属于技术方案,则只能进一步给出对比文献,先新颖性,再创造性的判断。如果最后审查员说你独权的特征技术不具创造性,本案改进的实质还在于智力规则,哈哈,最后绕回到重新说独权不符合细则2.1,审查员这样说是正确的,符合审查指南的哦!

当然,很多案子是由于当初写的时候,没注意用语,写成了不符合细则2.1的样子,给了审查员第一直观映像,所以先给你来个不符合细则2.1再说。
我作的几个案子,都走到最后创造性一步的,还有2个授权了,嘿嘿
小红花121878979  注册会员 | 2009-4-14 01:19:29

Re: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问题

商业专利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个......的系统吗?

这种形式的.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4-14 01:30:16

Re: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问题

1、这个从上面的论述来说很可能是R2.1了。
2、A25现在很苛刻了,指南明确说一项权利要求中如果包含有技术特征,则整体而言不属于A25。所以现在很多都是走R2.1的程序了。
3、R2.1把握三点,手段、问题、效果的技术性,一般来说焦点集中于解决的问题是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问题。
4、操作规程在朋友那翻过,属于给审查员的参考书,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上不得法律层面,即便审查员操作,最终也会落到法、细则和指南上。当然下半年新指南会不会涵盖其中内容,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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