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问题

2009-4-2 17:42
480815
现有一:实现第三方物流配送信息共享的方法和系统

这个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2条1款中不被保护的客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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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花121878979  注册会员 | 2009-4-2 17:53:07

Re: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问题

审查指南第111页标题2内容如下:

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客体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的客体。但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于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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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红花121878979  注册会员 | 2009-4-2 21:00:39

Re:实现第三方物流配送信息共享的方法和系统 属于不被保护的客体吗?

我再补充点内容,方面大家了解情况: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说:该方法中采用的数据库这种技术属于公知技术,本权利要求并不在于对数据库这种技术进行改进,重点在于利用工知的数据库技术集中管理物流信息,其实质上是一种物流管理方式的改进,通过集中管理方式实现三方信息共享从而改善目前中国物流的水平。因此,本权利要求没有采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去解决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问题,取得效果也是由于管理方式的改善带来的,并不是由于技术上的改进带来的,因此未取得技术效果,从而不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的技术方案的三个要素,不属于可授权的客体。
xxbb  注册会员 | 2009-4-2 22:36:31

Re: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问题

关键要看没有技术上的进步,如果发明点在于数据库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而对数据库本身没有任何技术上的改进话的,我感觉确实比较难被授权。建议找找关于商业方法专利方面的例子研究研究。
小红花121878979  注册会员 | 2009-4-2 23:23:52

Re: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问题

xxbb wrote:
关键要看没有技术上的进步,如果发明点在于数据库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而对数据库本身没有任何技术上的改进话的,我感觉确实比较难被授权。建议找找关于商业方法专利方面的例子研究研究。

现在的说明书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到数据库本身的改进,而在于数据库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商业方法专利\"是个什么?
liubin20020124  专利代理人 | 2009-4-3 06:48:19

Re: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问题

呵呵,这跟我碰到的一个OA提出的审查意见一样的,一个PCT案子,但外国Non-Final Rejeciton 没有驳回系统的权利要求,只是认为方法权利要求不属于专利保护的subject matter,所以我认为至少这种系统应该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即采用了各种装置处理信息,应该属于利用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我的意见是既然系统权利要求能够得到支持,那么运用这种系统解决技术问题也应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这个也确实涉及到所谓商业方法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的问题,查了一下,没有得到明确答案,有的说可以,有的不可以。
  希望高手来解答下。
pastar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4-3 16:44:17

Re: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问题

建议看《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第二部分第十章,做了明确的规定。
小红花121878979  注册会员 | 2009-4-3 17:03:43

Re: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问题

pastar wrote:
建议看《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第二部分第十章,做了明确的规定。

这本书有没有电子版的?以前不晓得还有这本书哈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4-3 17:42:00

Re: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问题

《审查操作规程》--没的卖啊,专利局内部书籍。要是那里有的卖,或者哪里有资源,告诉我一下,万分感谢。。

关于涉及商业方法的,之前审查标准未统一时,审查员会用创造性驳回,看来现在越来越清晰了,用商业方法来驳啦。
小红花121878979  注册会员 | 2009-4-3 18:36:20

Re: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问题

patentchina wrote:
《审查操作规程》--没的卖啊,专利局内部书籍。要是那里有的卖,或者哪里有资源,告诉我一下,万分感谢。。

关于涉及商业方法的,之前审查标准未统一时,审查员会用创造性驳回,看来现在越来越清晰了,用商业方法来驳啦。

张老师,审查员没有明确是以\"商业方法专利\"提出审查意见,只是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我现在还正想:是不是以商业发明专利来争取呢,你看我这样想可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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