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利 wrote:
学不了:
既然独权是君药加臣药,哪么它就应该是解决现有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应当具有技术效果。
从权加了佐、使,也应该是进一步突出发明效果的附加手段。说与不说取决于你对独权新、创性的信心。从授权角度看,你有把握的话可以不说,呵呵~~
如果不说的话,建议连佐、使也不要披露。
但如果要说的话,那你第二个问题中的试验数据就必须记载在说明书的对应位置。否则就得不到支持。 谢谢贝利。但我觉得也可以认为包含君臣佐使的配方的试验数据是优选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而只有君臣药的独权是对发明保护范围的适当扩大,即使没有具体的试验数据也是得到支持的。这种情况类似于化药的马库什权利要求,其说明书中一般只有个别具体化合物的试验数据,不可能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每个化合物都有试验数据,但也可以得到授权,说明审查员认为独权得到了支持。就中药来说,可以从方解来说明包含君臣佐使的配方的试验数据是支持只包含君臣药的配方的;当然也可以既提供包含君臣佐使的配方的试验数据,又提供只包含君臣药的配方的试验数据,这样更保险,但后一试验一般是没有做的,恐怕只有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