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有益效果针对独权还是整个发明?

2009-3-25 23:48
437810
申请文档中,发明内容部分的发明目的和有益效果,是针对独权说明,还是针对整个技术方案说明?就是说,这里的有益效果是只能体现独权的有益效果,还是整个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0 个回复

倒序浏览
吴镣楚矢  注册会员 | 2009-3-25 23:51:48

Re:有益效果针对独权还是整个发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规定:“(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因此应当是整个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广告位说明
qixinghua  注册会员 | 2009-3-25 23:58:31

Re:有益效果针对独权还是整个发明?

有益效果当然可以针对整个的技术方案 。而且实际上申请的有益效果很多也是体现在从权中的。但是要注意的是,有益效果的描述最好是要结合你实际的技术特征,而不是在那做类似广告语似的空谈。比如对于实用新型,最好写清楚,我的申请之所以具有这样的效果,是由于我具备了这样的技术特征,由这样的技术特征带来了这些技术的效果。
长铗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3-26 00:02:19

Re:有益效果针对独权还是整个发明?

谢谢两位。比如,如某些公司所要求的那样,在发明内容部分只拷贝了主权项而不拷贝从权项,有益效果是否也可以针对整个技术方案?也就是是否可以包含从权带来的有益效果?谢谢。
吴镣楚矢  注册会员 | 2009-3-26 00:24:41

Re:有益效果针对独权还是整个发明?

理论上来说,不是可以,而是应当。还有,最好还是把所有权利要求都拷贝一份在说明书里面,否则可能会被指A26.4。
学不了  注册会员 | 2009-3-26 00:41:56

Re:有益效果针对独权还是整个发明?

由此想到药物领域的同样问题:例如一项中药组合物的发明,独权是君药加臣药,从权再加佐药、使药,多个制备实施例既有独权的配方,又有从权的配方,还涉及成分重量有所不同的配方,但药效学的实验数据是一个完整处方的即某一从权的技术方案的实验数据,那么其有益效果能说明独权或其他不同重量处方的从权的有益效果吗?能否不具体说明药效学的实验数据是来自哪个配方的?这是不是也涉及到“支持”的问题?请高人指教!
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3-26 01:48:52

Re:有益效果针对独权还是整个发明?

随着楼主的思路:
根据细则21.2,独权是从整体上反应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不妨定义为你说的“整体技术效果”。
根据细则22,从权反应的附加技术特征。依照上述思路,不妨定义为“附加技术效果”。
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时,首先应当从整体上进行叙说,也就是先说“整体技术效果”;然后一一说明“附加技术效果”。有能力的话,最好将附加技术特征从必要技术特征出发或与必要技术特征结合加以说明。因为从属权利要求在授权审查、无效审查中有可能修改进独权。如果在有益效果段落不作记载、说明的话,很有可能出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结果。
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3-26 01:57:04

Re:有益效果针对独权还是整个发明?

学不了:
     既然独权是君药加臣药,哪么它就应该是解决现有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应当具有技术效果。
     从权加了佐、使,也应该是进一步突出发明效果的附加手段。说与不说取决于你对独权新、创性的信心。从授权角度看,你有把握的话可以不说,呵呵~~
    如果不说的话,建议连佐、使也不要披露。
    但如果要说的话,那你第二个问题中的试验数据就必须记载在说明书的对应位置。否则就得不到支持。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3-26 02:20:51

Re:有益效果针对独权还是整个发明?

对应关系如下。
独立权利要求--------------对应发明目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每一个从属权利要求------对应有每一条效果。

因此:

发明目的不能乱写,写的不好,例如写多了,你的独立权利要求可能无法解决那么多的目的,那么审查员就会发独权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OA。

效果也不能乱写,当独权不具备授权条件而将从权提升时,对应的发明目的也就变成这个从权原来对应的效果了。这也是为什么要说“效果要根据从权推导出来”

你看看国外申请人,如日本申请人的专利,就会更明白这种对应关系了。他们在发明内容部分中每个从属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方案下写每个效果,而不是将效果写在发明内容最后部分。

因此,即使将效果统一写到发明内容最后部分,也要注意:从每个从属权利要求中推导、分别对应每个从属权利要求。
长铗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3-26 17:35:23

Re:有益效果针对独权还是整个发明?

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呵呵,谢谢楼上诸位,看来这个东西真的是越钻研越精深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