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的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情形中公开发表只限于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这里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发表和讨论科技研究成果为主要目的的集会,按照一般惯例,在这种会议上,除即席发言外,围绕会议主题要受激发一些正式的实现准备的发言稿和书面论文等。这些书面论有些情况装订成册,在学术会议上散发,有的可能会在会后的一定时间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予以公开。有些论文集中载明的时间是在其封面和前沿中载明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但有些论文集中载明的时间从论文集中不能判断出是否就是在学术会议召开的时间,其公开日不能确定为学术会议召开的时间。
对于您的这篇技术方案,先说第二条,虽然这个论坛毕竟不是全社会公开的,只有会员单位才可以获知其中内容,但是这个论坛是任何人都可以以合法的途径进入,并且,显然的一点是,这种意义的学术论坛不没有默示的保密协议,所以该技术方案在学术会议上的公开已经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对于第一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起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