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问题

2009-4-20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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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篇技术方案,由于时间紧迫,需要提交一个国家部门组织的学术论坛,作为技术提案,这样的提案在全论坛内部(包括许多国内外的企业与事业单位会员)是公开的。但是,这个技术方案还没有来得及提交专利申请,也就是,需要先提案后提专利申请。
对此,1、是否适用于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要求?这样的学术论坛是否可以看做专利法规定的学术会议?
2、这个论坛毕竟不是全社会公开的,只有会员单位才可以获知其中内容,这样的公开是否为专利法规定的“公开”?这样的公开是不是本来也不破坏新颖性?
求教各位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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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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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3111  注册会员 | 2009-4-20 19:58:25

Re: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的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情形中公开发表只限于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这里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发表和讨论科技研究成果为主要目的的集会,按照一般惯例,在这种会议上,除即席发言外,围绕会议主题要受激发一些正式的实现准备的发言稿和书面论文等。这些书面论有些情况装订成册,在学术会议上散发,有的可能会在会后的一定时间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予以公开。有些论文集中载明的时间是在其封面和前沿中载明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但有些论文集中载明的时间从论文集中不能判断出是否就是在学术会议召开的时间,其公开日不能确定为学术会议召开的时间。
对于您的这篇技术方案,先说第二条,虽然这个论坛毕竟不是全社会公开的,只有会员单位才可以获知其中内容,但是这个论坛是任何人都可以以合法的途径进入,并且,显然的一点是,这种意义的学术论坛不没有默示的保密协议,所以该技术方案在学术会议上的公开已经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对于第一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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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铗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4-20 21:45:41

Re: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问题

谢谢楼上的,衷心感谢。那么这个方案是可以适用于专利法二十条的规定而不丧失新颖性了?手续上的问题都好说,就是不确定是否可以这样操作,这样操作可能的风险是什么?
hilo3000  注册会员 | 2009-4-20 21:49:06

Re: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问题

可以了解下论坛的性质,从你所说的第一种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方法来试试,
你说的第二种个人认为肯定不行的,个个会员单位没有保密的义务,这种程度的公开,肯定算公开了。
zhu3111  注册会员 | 2009-4-20 22:25:18

Re: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问题

第一点,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有关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规定。
第二点,这一点很重要,就是您在这个学术会议上的公开,有可能会被其他人所引用,并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而这种公开既不受上述公开的限制,也不被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限制,因此,需要您抓紧时间提出专利申请,防止别人在得知该技术资料之后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这里还需要注意,就是某些所谓的学术会议,很多情况下都是行业内部的会议,也就是说可能会存在业务上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有可能导致商业上的竞争对手不择手段的将所得到他人的技术信息中有价值的方案公开,防止被专利化,所以时间紧迫,抓紧时间申请专利。
此外,处于时间上的考虑,首先要在请求书中声明,在此后的两个月内办理诸如证明文件的其他手续,可以节省时间。
在实际案例中,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实用发生争议时,主张该规定效力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或者作出使人信服的说明。
patentchina  高级会员 | 2009-4-21 01:40:21

Re: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问题

若论文尚未公开(还没有开会)另一种操作方式:如下操作:

1、论文公开之前,尽快提交专利局,若论文技术公开比较充分的话,可以简单写权利要求。(意思就是,只要写的符合格式要求,能拿到申请号即可,费用都不需要缴纳)
2、等到时间充裕了,(12个月内)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即可,此时可以好好撰写了。
     或者,通过主动修改的方式去修改(由于改动较大,建议优先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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