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k wrote:
LZ所采用的方法确实有一定道理。
但是在采用这样的模式进行撰写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个问题——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而不是不加选择的将改进部分都细化具体化到最底的层面。首先,明显没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就算写进去在之后的实审和无效阶段都不能起任何实质作用。其次,这样写很可能会超过十项权利要求,而这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当然,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例如权利要求不满十项,客户强烈要求或者出于市场以及其他方面的考虑,也可以将一些代理人判断的明显没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书中。
具体举例来说,该机械最重要的改进部分所采用的技术都是先有技术。那么如果其具体的传动方式对创造性没有贡献的话,就没必要写入权利要求书中。更别说“齿轮或链条或皮带”这些了。当然,如果代理人有能力说清楚结合现有技术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效果。那就应当将其写入,同时一定要把效果及其原理写入说明书中。
最后补充一句,“这样一个权利要求框架是具有逻辑性的.无法被无效的高质量的权利要求.”,这句话有点过了,容易误导其他人。因为被无效的关键是在于发明本身是否具有足够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很多时候并不是代理人通过撰写所能解决的。代理人有时候会帮助补充技术,但是一定要记得代理人只能是代理人而不是发明人,以免陷入误区。
支持informatik的观点.代理人能做到归纳出发明创造的完整技术方案和区别特征已经做得不错了.
楼主的说法很好,也是我一直努力想做到的,但好象很难能做到,楼主能不能给出些你们所资深人士写出来的无法被无效的例子,供大家学习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