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看法是这样的,即使不签保密协议,专利代理人及专利代理机构也有保密义务,这是法定义务,不是约定义务。双方即使约定了该义务,也不能视其为约定义务。
保密作为法定义务,如果专利代理人及专利代理机构违反后,自然要依法承担责任,而不是依约定承担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计算,一般也应依照法律规定。当然,目前的法律允许专利代理机构和申请人约定违约金(违反法定义务,也是违约)。
我建议是,申请人要求增加保密条款的话,完全可以答应。但约定的违约金很离谱的话,我个人认为专利代理机构最好放弃这个客户。免得以后天天有人找上门。
在实际工作中,还有的申请人不但担心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泄密,还担心审查员会泄密。我的做法一般是,直接建议他不要申请专利。我们专利代理行业还没落魄到这种程度,一定要赚他那三瓜两枣。
实际上,把自己的发明当个宝一样的申请人,他的发明创造往往没啥价值。不过,我们专利代理人,不能因为申请人比较搞笑,而让自己显得没啥素质。我们要耐心向他介绍我们行业的情况以及国家法律。如果他还不放心,就婉言拒绝代理。但不要伤害申请人,申请人为自己编织发明梦,其实也很不容易,我们应当体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