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monbeibei wrote: 在专利法中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设为同一个标准(法22),但是审查时却差那么多,别的国家也是这样的吗?不是说实用新型专利垃圾什么的,就是对审查制度不太理解,可能是根据国情需要吧。。。
一龙一蛇 wrote: 实用新型还是有好东西的,这不是还在打官司吗,一个实用告了德国施耐德3.3亿呢,这不是最好的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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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monbeib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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