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关于侵权独权特征A、B、C、D 产品A、B、C 侵权吗

2009-2-24 17:43
683226
贝利  中级会员 | 2009-2-25 19:20:31

Re:关于侵权独权特征A、B、C、D 产品A、B、C 侵权吗

宝贝天使 wrote:
你少了一个技术特征,若仍能取得发明的技术效果,或者说比发明更好的技术效果,那就不侵权,但是,若少了一个技术特征后,属于故意变劣专利产品的话,那就算侵权.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不同意。“多余指定”原则已经不适用于目前的实际诉讼。
“覆盖原则”是判定侵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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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  中级会员 | 2009-2-25 19:24:21

Re:关于侵权独权特征A、B、C、D 产品A、B、C 侵权吗

尽管高法的判例对地方法院没有约束力,但指导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以上观点的具体出处可以参考“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http://www.fsou.com/html/text/cas/336218/33621813.html

其中提到:
首先,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应当认为,凡是专利权人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都不应当被忽略,而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本院不赞成轻率地借鉴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其次,从权利要求书的作用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何种行为会侵犯专利权,从而一方面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合理的保护,另一方面确保公众享有使用技术的自由。只有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会公众才不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保障法律权利的确定性,从根本上保证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和价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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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k  高级会员 | 2009-2-25 22:21:08

Re:关于侵权独权特征A、B、C、D 产品A、B、C 侵权吗

同意LS上solo的说法。“多余指定原则”是特定时期的历史产物,现在已经不能适用。
具有技术特征ABC的发明和具有技术特征ABCD的发明就是不一样的。
“覆盖原则”才是基础。无论如何,只要没有覆盖独权的全部技术特征,就不算侵权。因为独权是权利人要求保护的范围,一旦被授权,就意味着国家代表公众和专利权人达成协议。而按照“qingdaoeer ”的说法,那就是专利权人在达成协议之后要求更多的权益,这是不能被允许的。
就“qingdaoeer ”所举的“冰箱”的例子。如果被授权的专利文件的独权中包含了冷却系统和“把手D”,那么就意味着,必须是带有把手D和所述的冷却系统的冰箱才会落入其保护范围。这是因为,公众并不能确切的知道是因为把手D还是因为冷却系统获得的专利权。如果在达成协议(授权)后,权利人可以不受限制的扩展自己的权利范围,那将必然损害公众的权利。
这也就是solo所引用的\"从权利要求书的作用看\"的那段话的含义。
事实上,就不应该有“改劣发明”这么一说。

可以很肯定的说,具有技术特征ABC的产品不侵犯包括技术特征ABCD的专利的专利权!
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2-25 22:24:20

Re:关于侵权独权特征A、B、C、D 产品A、B、C 侵权吗

谢谢你细致解释
宝贝天使  注册会员 | 2009-2-26 00:58:23

Re:关于侵权独权特征A、B、C、D 产品A、B、C 侵权吗

若在实际诉讼中,多余指定原则已经不适用了,那我同意以上观点
宝贝天使  注册会员 | 2009-2-26 01:13:37

Re:关于侵权独权特征A、B、C、D 产品A、B、C 侵权吗

其实这个问题是很复杂,不同的案例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因为还有个等同原则要考虑.对吧?被控侵权物,虽然没有覆盖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被控侵权物采用了一个和D等同的技术特征呢,这肯定是侵权的,对吧
顺其自然  注册会员 | 2009-2-26 17:25:38

Re:关于侵权独权特征A、B、C、D 产品A、B、C 侵权吗

宝贝天使 wrote:
若在实际诉讼中,多余指定原则已经不适用了,那我同意以上观点

这个早不适用了,不过变劣技术不适用了刚知道的,呵呵,不好意思,LS的各位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9-2-26 17:44:34

Re:关于侵权独权特征A、B、C、D 产品A、B、C 侵权吗

理论上不侵权
不过如果是可以的劣化
不好说
informatik  高级会员 | 2009-2-26 18:01:45

Re:关于侵权独权特征A、B、C、D 产品A、B、C 侵权吗

宝贝天使 wrote:
其实这个问题是很复杂,不同的案例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因为还有个等同原则要考虑.对吧?被控侵权物,虽然没有覆盖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是如果,被控侵权物采用了一个和D等同的技术特征呢,这肯定是侵权的,对吧
首先,就我理解,在这里讨论的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只包括A、B和C三个技术特征,而不应该出现其它的技术特征,例如和D等同的技术特征D‘。否则讨论的话就复杂化了。因为毕竟只是理论上的讨论,不是具体案子。(开句玩笑话,如果加了所述的技术特征D\',本帖也就没有了“单一性”)
其次,另外讨论“等同原则”。(如果LZ不介意有些跑题的话)
根据我的理解,其实,“等同原则”应该是用于救济的,而不是用于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有“等同原则”是因为受保护的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即,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来划定的。但是,申请人有的时候并不能也不需要把所有实现一个功能的所有技术特征都写入申请文件中。即,可以在以后的侵权纠纷时采用“等同原则”进行救济。
基于这样的理解,我觉得“等同原则”是被动的,应该相对偏严格。下面是坛子里另外一个帖子《从一则案例看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的运用 》里的案例评析里做的定义:
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可以看到,要认定为“等同特征”的要求是很严格的,要手段、所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都基本相同,而且还需要是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
所以,作为代理人,我觉得,在诉讼时要用好“等同原则”,在撰写时要忘掉“等同原则”。
最后说句,还没有真正在实践中用到过“等同原则”,而代理人和律师一样都是法律的实践者,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都不是那么的可靠。所以,也仅仅是了解个皮毛,希望有实践经验的同仁指点一二。
solo  中级会员 | 2009-2-26 18:53:07

Re:关于侵权独权特征A、B、C、D 产品A、B、C 侵权吗

目前的司法实践并没有认定“变劣技术不侵权”,也就是说,“如果涉案侵权人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实例释解》第53页)。

对于等同原则的适用,楼上提到的两个要件是缺一不可的,而且后一要件的认定一般还需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而鉴定机构的水准未必能够让专利权人满意,此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相对较大。所有这些都使得实际操作过程中各方面的干扰变得不可避免。所以,专利权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确实不能把希望全部寄托在这个原则的适用上。

此外,“对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变换特征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专利申请日是显而易见的,而申请人并未将该变换特征写入权利要求的,能否在侵权诉讼主张再对该变换特征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为等同特征,实践中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不论被控侵权物采用变换技术特征后导致的技术效果是优于或劣于专利技术方案,均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基本’加‘显而易见性’的条件特别是是否‘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来衡量是否属于等同特征,如果改优或改劣已经超出‘基本相同的效果’的范畴,就不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法研究2007》第353页,郃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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