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国内出现了一些针对进口产品进行仿制之前的专利申请事件,所涉专利类型主要是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就我所知道一些情况是这样的,在国外一种新产品出来之后,还没有在国内上架销售,于是某些公司通过特定渠道购得一两件产品,就外观来说,先期测绘制图申请,或者直接拍照片,稍加处理进行申请;对于实用新型,可能就是对该产品所包含的一些零部件或者整机以实用新型的方式进行申请。最后该公司最大的可能是做该产品的仿制工作,也有可能直接作上述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代理。
下面有一些问题,首先,我们都知道这种申请肯定属于恶意申请,不过如果对于该产品,国内外没有构成出版物公开的事实(对于老专利法),即便是出现在国外公开使用这一事件,也无法使相应专利权无效;即便是知道是恶意申请,但恶意申请不应影响专利的可专利性,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再就是对于该获得的专利权,如果对于纯粹销售国外产品的企业来说,似乎也能拿着所获得专利进行维权了,但其专利证书中的设计人(发明人)又该怎么解释呢?
当然,对于上述纯粹销售国外产品的公司来说,其维权可能性并不大,因为他维权的同时也提供了进货渠道,去相关国家去查相关专利文献有很大可能就能找到相关材料,从而可能就会通过无效宣告的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其实我请教各位的是,作为独立研发涉案专利产品,甚至是仿制该产品的其他企业,怎么来避开上述所得专利权,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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