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了是什么意思?是驳回了,还是发中通?或许你遇上了不一般的审查员,或者是新手(培训不到位,还挺有闲情逸致的),或者性格比较特殊。
如果驳回了,我建议提复审。如果是中通,我建议争辩。下述三点意见供你参考。
首先,答复审查意见时增加从权,虽然不满足R51.3,但是由于R51.3不是R53所规定的实质审查驳回条款,审查员不应以此为依据驳回。
第二,虽然在审查指南(2006版)第二部分第八章4.11继续审查(P230)这一节提到应先按照A33和R51.3审查修改的申请文件,但是在后续章节中对于对继续审查后的处理(4.11.1)以及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4.11.3)做出了规定,增加从权,不属于审查员应该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第三,在审查指南(2006版)第二部分第八章5.2.1修改的要求(P237)这一节,明确规定,“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但是……”在但是后面提出了四种情况,是不可接受的,不能被视为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如果代理人在修改文本中出现了上述四种情况,当然审查员不可能接受。
我加了好多次,没见审查员提出这么无聊的问题,审查员都着急结案,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满足A33,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增加从权消除了什么缺陷这里不关注),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就:应该视为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如果审查员不同意,这么推来推去,对他自己也不利啊。
我认为,上述回答应该可以让筒子们在以后的考试和工作中,放心大胆地加符合要求的从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