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触申请是否公平的讨论:
假设一个人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化合物A,其制备方法和其应用。三者符合单一性及新颖和创造性。
但是A在权利要求书中只保护了A,而对其方法及应用只字未提。
假设A这样做的目的有两种:
1)其想在递交申请的三个月内通过主动修改将方法和应用补入权利要求中。这样做是允许的。
并且这样可以避免提交申请时由于权利要求过多造成的附加费。
2)其到目前为止只是认识到了化合物A本身的市场价值。而认为其方法和应用没有用。所以不值得申请。
就算今后发现了其方法或应用的价值,认为需要申请,即使不能通过主动修改补入,但是只要在符合分案申请的时间内提分案即可。
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说,其利益应该是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但是这样是否会损害其它申请人的利益呢!!
假设另一个人同样独立发明了化合物A,其制备方法和其应用。
其认识到了化合物A的应用可能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因此其在权利要求书中对A的应用进行保护。
可是,其递交申请的日期在前一个人的申请日之后,初审公开之前。
根据新颖性的定义,由于前者的说明书中记载了A的应用,随后其权利要求未对A的应用进行保护,但是前者仍会对后者造成抵触申请。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是否可以说在先的申请人有“跑马圈地”的行为。其并没有认识到A的应用价值之前,但是其利用抵触申请,
在不花费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先将A的应用这块“地”占住,以观其发展。
而在后的申请人对研究也投入了心血和金钱,并且较早的认识了A的应用价值,在A本身被抢先保护的情况下,试图对其应用进行保护。
但是似乎除非是在先申请人在其申请未公开之前撤回申请,或者在后的申请人购买在先申请人的分案等方法才能获得对A应用的专利权。
的确有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在先的申请人以后不主动修改或其不提分案,那么相当于其主动的将后两个发明贡献给了社会。
如果后来的人把他人要免费贡献给社会的专利拿来自己申请专利,收取他人的费用,这样是不合理的。
但是抵触申请的时间通常是他人申请后,公开前。也就是抵触申请的发明人很可能没有看到在先的专利,而是独立的作出发明。
抵触申请虽然属于新颖性的范畴,但是其与申请日前就公开的文献又不太一样。
个人认为设置抵触申请,更多的是考虑今后如果出现分案或主动补入,会造成重复授权的情况。
专利从申请到授权有很长的时间,能否说在先的申请人可以利用抵触申请,在最少费用的情况下,“圈住了很长的时间”呢?这样做是否对在后的抵触申请人完全公平吗?
个人一点小想法,关于里面我个人根据法条理解所说的做法,以及“圈时间”的看法,是否正确请杨老师指正。
好久没来了,顺便问杨老师一声好。[s: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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