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mw  注册会员 | 2008-11-12 20:54:17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楼上的,我是去年通过的,听说了今年的题目,你这个答案比真空度【0.2~0.8)能好一些吧,如果你再论述的时候针对真空离心也有论述,有及格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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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08-11-13 00:23:54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所以要分案!
他山之石 wrote:
看了大家关于独权区别特征应该“油炸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激烈争论,开始感觉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本申请”,对油炸真空度都是描述了一个范围,然后简单描述效果,都没有给出任何具体实验数据。只是本申请还特意描述了在[0.02,0.08MPa]的真空度下,既能达到油炸效果,又能减少有害物质,还能延长油脂使用时间。但是所有真空油炸的目的就是在达到油炸效果的同时降低油炸温度,减少有害物质,延长油脂使用时间呀,只是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更低的真空度下达到了这一效果。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真空度和对应的油温,这个进一步的效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最要命的是:有一个共同端点:0.08MPa,直接导致无新颖性

采用具体放弃的方法保留[0.02,0.08MPa)显然是不符合审查指南规定的,因为你无法证明0.08MPa不能实施或者[0.02,0.08MPa)相对于[0.08,0.10MPa]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少你不能证明你的[0.02,0.08MPa)相对于你放弃的0.08MPa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这种方案的唯一支撑点就是:包括了具体实施方案一和方案二!
采用“真空离心”的独权的新颖性创造性毋庸置疑,但是要命的是:放弃了具体实施方案一。

现在问题的关键就是:到底哪个才是国知局的初衷!!!

现在论坛上看:采用“真空离心”的人占压倒多数,而且答案大同小异,如果国知局果然是这种答案,理由是该放弃的只能放弃,[0.02,0.08MPa]的确没有新颖性,设置0.08MPa这个点就是防止出现两种独权各不相让的局面,那么大家只能接受。但是,今年卷三分数怎么办,这确实是个问题?
如果国知局采用“真空度”,理由是[0.02,0.08MPa)有新有创,不能放弃方案一,应该为申请人争取最大保护范围,那么我们大家谁也没有办法。这样卷三就容易判分了,通过率也容易划了。

所以我觉得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没有任何意义,弄明白国知局的初衷才是终极。
但现在我们谁能弄明白呢,都弄不明白,所以闭嘴吧,等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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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ser2008  中级会员 | 2008-11-13 00:28:28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KOU CAI HEN HAO! ZHIYAO SHUOFU SHENCHAYUAN JIUSHI HAO XIUGAI!
wjtt001 wrote:
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实际上是垃圾专利,没有最大范围保护申请人的利益,理由如下:
1、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的考生实际上是认为真空油炸已经被对比文件一所公开,虽然真空度不同(端值0.08相同),但也缺乏新颖性、创造性,认为用更低真空度油炸技术方案是有技术启示的,而真空离心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且有技术效果,因此新颖性和创造性有保证。但是修改后的独权与原第一权利要求除了“真空”相同外,无共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修改后的独权与原权利要求无单一性,修改不允许。
2、单看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虽然是有效专利,可是已先默认了0.02MPa-0.08MPa真空油炸是缺乏创造性的,是对比文件一有启示的技术方案,那么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的保护范围就很窄了,就不存在本发明能首先解决“有效防止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油炸温度更低,从而油脂可能反复使用,并且油炸食品含氧少,保存期限延长”的技术问题,因为解决该问题已在公开的对比文件一解决了或有技术启示了。因此按此修改,只能解决有效脱油、脱氧的问题了,至于油炸食品之间在离心过程中互相碰撞(不是与空气碰撞),本发明仍然解决不了食品粉粹问题。而解决“有效防止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油炸温度更低,从而油脂可能反复使用,并且油炸食品含氧少,保存期限延长”的技术问题就不是本发明的发明点,属于现有技术了。那么修改本专利的后果,就是放弃原本可以争取的较宽保护范围(含低真空度油炸方法和油炸设备),维持一个很窄的末端脱油处理装置(就设备的整体性而言,本可有可无)。真空离心脱油的保护专利,只要稍加变化,对于专利侵权者而言,毫无意义,对于专利权人,更无申请专利的必要,倒不如作为商业秘密。
3、卷三的出题专家是很高明的。用油脂真空油炸并保持一定温度,涉及化学品和方法的独特新颖性审查标准,这有利于化学考生,同时设备和附图有利于机械考生,从而平衡各专业的考生,保证出题公平。其次对比文件一用“约105-135度”和”0.08MPa-0.1MPa的真空度可采用任何常规抽真空装置“相对应于本发明说明书”80-110度“和”确保稳定在0.02MPa-0.08MPa抽真空装置“的差异,各位不知是否注意到了。其含义已经在暗示约105-135度是不准确、未公开的技术方案,任何常规抽真空装置也在说明本发明的抽真空装置是不同的?综述,采用真空离心脱油装置作为第一独权的区别特征是不符合出题专家的本意,也是有效的垃圾专利。一家之言,请多见谅。
dacheng1941  注册会员 | 2008-11-13 06:08:06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1.真空度肯定不是
2.题目设计了真空度共同端点和温度的交叉部分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
3.以上两项一点实际意义都没有。等答案吧...
wjtt001  注册会员 | 2008-11-13 17:48:53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你可以去查询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5关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规定,结合马铃薯片的制备方法和产品权利要求,看看对比文件一仅选择0.08MPa是否足以破坏了新颖性。
wjtt001  注册会员 | 2008-11-13 17:55:54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至于对比文件一并未公开0.08MPa对应的沸点温度,如有也是105度,而本发明对应的是110度。同一真空度对应不同沸点温度的制备方法和生产出来的产品会一样吗?新颖性有破坏吗?
wjtt001  注册会员 | 2008-11-13 18:48:53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有位考生反驳说如真空离心可做独权,那么倾斜轴线的脱油也可做独权,有道理。严重缩小保护范围的修改,是不可能得高分的。
vr000  注册会员 | 2008-11-13 19:05:26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多出的技术特征扣分没有遗失必要技术特征扣得狠,而且分析的时候也会对一部分。不会得高分,但是也许有希望
linxiang  注册会员 | 2008-11-13 22:04:27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看了标题我还以为......,结果还是在讨论“到底哪个才是国知局的初衷”

先问一下,到底卷三要考察什么?考察对技术优劣的理解,还是考察正确答复审查意见的思路。如果是考察对技术优劣的理解,那就分专业吧。否则弄个电学的题目,你说化学领域的该怎么办?

既然现在不分专业,那只能考处理问题的思路。如果国知局给了一个单一的标准答案,我只能表示遗憾,也难怪总有人抱怨代理人平均水平不够高,因为考核者的水平就这样了。

凡是有个两三年实务经验的人都知道,申请人对每个技术点的价值高低判断是可能会出现变化的。代理人应该告诉申请人有什么选择,并且告知这些选择之间的利弊。作为本次考试来说,能够克服审查意见,并且相互独立的修改方式不止一个,代理人如何知晓哪一种修改更符合申请人的利益?

我想请问诸位:如果我把组合物的特征写入独权去克服审查意见,又有何不可?问题的关键是:这是申请人想要的吗?

偏偏实际中就做过一个申请,当初最不重要的创新点后来变成申请人最想要的,因为这个创新点容易模仿,抄袭的技术门槛很低。

至于分案,我已经说过,这也是申请人的选择,代理人只有提醒的义务,如何分,什么时候分,由申请人决定。终结这种讨论吧,不如去批评这种近乎捉迷藏的考试标准。
wjtt001  注册会员 | 2008-11-14 06:15:22

Re:我们应该终结关于“真空度”还是“真空离心”的讨论!!!

多出的技术特征扣分没有遗失必要技术特征扣得狠,错了。将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要扣四分,因为保护范围小了,同时少一项从属权利再扣两分,共扣六分。独立权利要求缺少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只扣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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